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登錄入口: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zt/moe_357/s7865/s8252/
學籍是指某個兒童少年作為某所學校學生的身份。學籍檔案是記錄學生就學和成長過程的重要載體。學籍管理是指學校和有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學籍進行管理的行為,是學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1月教育部已建成全國聯網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各類學籍業務均納入系統管理。
擁有學籍是每個學生應有的權益。在經過批準的學校學習的學生都具有學籍。新入學或轉學后,家長應及時到學生所在學校確認是否已為學生建立或轉接學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離”等問題可能導致學生無法辦理與學籍相關的各種管理服務業務,甚至影響升學。學生離校時,家長要及時告知原學校學生的去向,方便原學校協助辦理相應的學籍管理服務業務。此外,家長還要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準確無誤。
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學生被學校招收后,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應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應為學生新建學籍并通過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學籍系統或數據傳輸故障等特殊情況,學?上韧ㄟ^線下流程辦理轉學等業務,線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為擁有連續學籍的計算時點,學生即應視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參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及各種活動),之后再通過學籍系統完成電子學籍檔案轉接,最終以學籍系統記錄的信息為準。
學籍信息是維護學生權益的依據。學籍信息更新是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的必然要求。《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問題學籍處理和建立數據質量核查機制的通知》(教基一廳〔2015〕2號)要求各地各校加強宣傳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常態工作機制,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學生家長有義務及時將學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的變動情況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將學生信息的變動情況通知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及時更新。
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伴隨學生整個學習生涯,原則上終身不變。學籍號分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L”字頭臨時學籍號以及“J”字頭學籍號三種。較為常見的是“G”字頭正式學籍號和“L”字頭臨時學籍號。
“G”字頭正式學籍號:具有“L”字頭臨時學籍號的學生經過全國查重和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通過后分配“G”字頭正式學籍號,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后,通過學籍系統下發。“G”字頭正式學籍號為“G+身份證號”,但學生身份證號發生變化等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不相同。
“L”字頭臨時學籍號:學生首次注冊學籍后,分配“L”字頭的臨時學籍號。“L”字頭學籍號按照身份證號編碼規則生成,與身份證號相似,但與身份證號不具有對應關系!癓”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獲得正式學籍號前辦理各項業務的依據,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與正式學籍號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對持有臨時學籍號的學生一視同仁。
“J”字頭學籍號是為暫無公民身份證號或原公民身份證號不可用的學生設計的。編碼規則與身份證號相同。學生獲得身份證號后,可以申請將學籍號更改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但保留原來的記錄。
“G”字頭正式學籍號依據身份證號生成,因此一般情況下二者應一致。之后學生身份證號發生變化才會導致不一致。不一致也不會影響學生辦理任何業務,因此無特殊理由沒有必要申請修改正式學籍號。特殊情況需修改“G”字頭正式學籍號的,需要依申請按流程重新辦理。
“G”字頭學籍號具有權威性。獲得了“G”字頭正式學籍號的學生,其學籍號不能輕易修改。因戶籍關鍵信息變動,確需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兩項關鍵信息進行修改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序。修改時,應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上傳戶籍等相關證明材料照片或掃描件,縣級學籍主管部門審核把關后提交中央數據庫進行全國查重和身份比對,對沒有問題的,可進行修改。學籍修改情況的歷史信息將隨學籍永久保留。
原則上不允許刪除“G”字頭正式學籍號。“G”字頭正式學籍號通過了全國查重、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比對等一系列程序的嚴格檢驗,是學生身份的權威標識。如涉及問題學籍確需刪除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佐證材料報教育部審核后方可刪除。
為做好畢業結業和升級處理工作,每年從7月15日零時至8月14日24時,學籍系統暫停發起轉學業務,其他時間均可發起,7月15日零時之前發起的轉學業務可繼續辦理。
每年畢業后跨省就學新業務發起時間限定為8月15日零時至12月14日24時、3月1日零時至5月31日24時。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在國家規定的統一時段中,根據各自實際又規定了本省的轉學及畢業后跨省就學時段,在這種情況下,以省級規定為準。
為了方便群眾,學籍系統除了允許在校生狀態(休學除外)的學生辦理轉學及跨省就學業務外,還允許處于“出國”、“其他離!、“退學”、“開除”等狀態的學生辦理此類業務。轉學完成后,學籍狀態不變,在轉入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后變為在校生狀態。
需要注意的是,處于“休學”狀態的學生,須在原就讀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后再辦理轉學手續。
通過學籍系統辦理轉學,家長需要向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其中,學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轉出學校通過學籍系統打印,以證明學生學籍信息的真實性;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即家長簽字的學生轉學理由說明。
各地各校不應再要求家長(學生)提供紙質轉學審批表。因為在學籍系統中辦理轉學業務流程時,已經設置了學校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核辦環節,相當于紙質材料的蓋章審批,因此除了因系統故障需要先線下辦理以外,不應要求學生家長再提供紙質轉學審批表。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減少跨省業務糾紛,轉入省、轉出省及學生家長應注意以下內容:
學生跨省流動客觀存在,必須加以規范和引導。轉入省份應明確外省學生就學、升學的條件和辦理的程序,指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妥善處理和核辦畢業后跨省就學。就學和升學條件不得違反國家招生入學總體政策,不得利用學籍系統搶奪或變相搶奪生源。
轉出省份對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時辦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違規招生、學生分數可能未達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駁回申請。
學生家長應提前多了解和遵循相關省份的招生管理要求。以免出現不必要的跨省業務糾紛。
原則上,被招生的學生到下一階段學校入學報到后學校才能調轉學籍并再次變為在校生。對誤調轉學籍的,學籍系統將按照“誰操作、誰負責”的原則增加回退功能,允許區(縣)學籍管理部門在學生畢業后半年內將被誤招學生退至畢業生狀態,然后再由實際錄取的學校將其學籍調入。
《義務教育法》對未滿6周歲的兒童是否必須入學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根據其確定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學生入學政策年齡的具體日期由各省份根據實際自行設定。
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了入學截止日期控制功能,由省級學籍管理部門自行設置。
2014年,教育部印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處理群眾投訴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相關問題工作機制的通知》(教基一廳函〔2014〕50號),建立了群眾投訴處理工作機制,分級妥善處理群眾關心的學籍相關問題。涉及省內市與市之間轉學和業務辦理的,須由省級處理(聯系電話見附件)。涉及市內縣與縣之間業務的,須由市級處理并公布辦理方式和電話。涉及縣內學校間業務的,須由縣級處理并公布辦理方式和電話。僅涉及一所學校業務的,須由學;蚩h級處理并公布辦理方式和電話。只有涉及跨省的,才有必要提交教育部協調。教育部技術服務呼叫中心受理服務號碼:010-66119801,服務郵箱:66119801@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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