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福建省教育廳日前印發《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可以轉學的情形,并規定學生學籍號以身份證號為基礎,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以身份證號為基礎
學籍號終身不變
《辦法》規定,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采集學籍信息后開始使用,終身不變。
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注冊后,由學校為學生編列全省使用的學籍輔號,并納入全國學籍系統統一管理。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
學生學籍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并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信息化管理。
小學生和初中生
5種情況可轉學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縣域內跨學區、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跨省、市、區縣工作調動(不含同城區內調動)的;隨遷子女及其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區縣、鄉鎮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接受教育期間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的,可視情況由普通學校轉入特殊教育學校,或由特殊教育學校轉入普通學校。
高中遇4種情形
可以申請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在接受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出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現役軍人(含武警)工作調動等原因,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學生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同城區內轉學的,其中考成績須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有技術特長或愛好的,可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
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別學校互轉的原則。國際課程班與普通班學生不得互轉。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限于學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時所在的設區市范圍內,其中考成績要達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符合有關轉學條件,并經雙方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入后應補學缺修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