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原則上應用電子學籍系統對普通高中、直屬學校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含鄉鎮中心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入學新生須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注冊,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后二周內到學校辦理延期注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由學校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送學生入學。各地可根據本地學位實際等情況,確定小學入學法定年齡的計算日。
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縣市區當年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規定入學。高中新生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又未辦理延期注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由電子學籍系統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道德品質、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原則上保留第七條的(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第九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
第十條轉學、升學
(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口隨父母或監護人戶口遷移,新戶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2、學生隨父母或監護人實際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變更,變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3、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
(二)轉學由父母或監護人向轉入或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由接受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并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轉學申請電子影像件;經雙方學校領導審批及其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
義務教育階段轉入學校無法提供學位的,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轉入省級示范性高、省級特色高中;同一城市區域普通高中不能轉學;原則上學期中不能轉學,畢業年級不能轉學。
(四)符合招生規定的學生,畢業學校和錄取學校學籍主管部門;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都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系統可進行強制干預。
第十一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二條休學、復學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
3、因其他原因(包括參軍、出境就學等),需要休學的。
(二)因病假辦理休學手續須由父母或監護人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因事假辦理休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三)休學期限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報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繼續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持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同意,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未提出延期休學申請,又不復學的,按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當及時督促學生復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送學生復學。
學校對準予復學的學生,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
第十三條退學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能退學、輟學;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辦理退學手續:
1、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
2、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的;
3、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聯系仍未復學或超過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
4、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學的。
(二)高中學生辦理退學手續,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退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
(三)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留級、跳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高中三年級學生不能留級。高二年級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
德、智、體、美諸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學生,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可提出跳級或留級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跳級或留級申請電子影像件,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可以跳級或留級。
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本校范圍內辦理。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四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信息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七條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八條學生轉學或在中小學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1、學生在德、智、體、美諸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學校、縣級、市級、省級單項或綜合獎項。上一級獎項必須在下一級相應獎項中評選。
2、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二十條學校對于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申辯。
1、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高中階段對于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惡劣的學生可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2、警告、記過、記大過和留校察看由學校批準;高中階段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后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紙制檔案。
第二十三條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學生或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獎勵、處分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五條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沒有達到畢業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持結業證書的學生,可以通過自修,達到要求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辦理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普通高中在籍學生同時達到下述四項要求者,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1、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2、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
3、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
高中在校修習期滿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凡因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標準但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未修滿144個規定學分者,通過補修達到規定學分可持結業證書到原發證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高中退學學生和其他未完成學業終止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其肄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特殊教育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
第二十八條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結)業,由保留其學籍的學校頒發畢(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編號、統一規格并監制,普通高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義務教育階段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省教育廳建立中小學畢業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各地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1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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