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第一,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計算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第二、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目前月標準工作天數是按照每月20.92天來計算的,小時工資在這個基礎上除以8就可以了。
具體計算公式為
1、月工資性收入÷20.92÷8×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2、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情況下的加班
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單位實行這兩種工作制度中的一個都是需要進行審批的,必須履行書面的申請批準手續并且要注明實行的崗位和時間,這兩種制度如果沒有審批僅有約定是不能實行的。
綜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這個周期的總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相比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較寬松,每周有一天休息時間即可,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所以不涉及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相應報酬的情況。但用人單位如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時間一般很難計算,加班工資也多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國家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規定的很嚴格,但是企業在實行不定時的同時也應該保證員工真正有休息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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