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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實施辦法
吉辦發[2004]20號
2004年5月31日頒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和國務院軍轉干部安置小組等13個部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是指退出現役、符合有關條件、作自主擇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干部。
第三條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是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做好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置計劃與接收
第四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由省軍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下達,各地按計劃予以接收。
第五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原則上回原籍或入伍時所在市州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六條
符合長春市安置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愛人在中省直單位工作的和轉業時愛人不在長春市工作、父母在駐長中省直單位工作的由省里接受安置,其余的由長春市安置。。
第七條
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確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地點后,將其檔案向市州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移交。
第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憑市州以上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的報到通知,按規定時間到安置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批準,作退檔處理。
公安部門憑當地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開具的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條
自主責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執行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調家屬、子女的安置政策。
第三章 退役金發放
第十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發放及調整,按照《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國轉聯[2001]9號)執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國有商業銀行支付。
各市州負責本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金的核定工作,每年年底前將退役金發放明細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部門。退役金的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從被選用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待遇。選用后又被辭退、解聘的,也不再享受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待遇。
第四章
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
第十二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去世后,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標準:被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所需經費按規定程序由省財政部門報請中央財政支付。。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及采暖費
第十三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部隊一次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并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四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未就業期間的冬季采暖費,比照安置地國家公務員補貼辦法執行。所需經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補貼發放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后,取暖費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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