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北京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一、北京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于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由企業負責到其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辦理手續時,企業應當提交職工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企業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或者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的申請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審核結算完畢;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北京產假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最新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1、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