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產假工資規定及計算方法
一、北京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于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由企業負責到其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辦理手續時,企業應當提交職工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企業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或者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的申請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審核結算完畢;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北京產假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最新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1、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生育職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單位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有公司發放,沒有生育津貼的由公司進行發放,發放的要達到職工的標準工資,北京對于產假時間也有自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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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