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政策實行后便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各個省市補貼政策不同,補貼多少錢也不一樣,本文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成都獨生子女補貼的最新政策和補貼新規定。
一、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基本條件:
答: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農民:
(1)本人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
退出條件: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作退出獎勵扶助處理,并終止向其發放獎勵扶助金:
(1)死亡;(2)戶口遷出;(3)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4)因扶助對象再婚、再生育或收養引起子女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農村獎勵扶助條件;(5)獎勵扶助對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生育子女或非法收養子女;(6)審批錯誤;(7)其他應退出農村獎勵扶助的情形。
申報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配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7)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8)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9)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10)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
獎勵標準:每人每月80元(即每人每年960元)。
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基本條件
成都市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扶助標準: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父母每人每月扶助金為400元(即每人每年4800元);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扶助金為500元(即每人每年6000元)。
退出條件
答: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作退出特別扶助處理,并終止向其發放特別扶助金:
(1)死亡;(2)戶口遷出;(3)扶助對象生育、收養子女或獨生子女康復;(4)審批錯誤;(5)其他應退出特別扶助的情形。
申報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配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7)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8)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9)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10)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或子女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11)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
三、成都市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基本條件
答:成都市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城鎮居民:
(1)本人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戶籍在本市,戶籍登記地與實際居住地一致;
(2)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獨生子女證》);
(3)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4)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
獎勵標準:每人每月80元(即每人每年960元)。
申報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配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7)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8)《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獨生子女證》);
(9)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
四、申報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及成都市城鎮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時間、地點及確認程序
答:申報時間:常年申報和集中申報相結合,每年12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為下一年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對象申報截止時間。
申報地點:申報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窗口。
確認程序:個人申報→入戶調查→村(社區)評議→鄉(鎮、街道)初審公示→縣級復查審批公示。
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現行標準
答:每人每月5元。
六、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相關規定
答:根據當地或者單位的經濟條件,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為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的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由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請于每年9月30日前,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低保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服務窗口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符合條件認定后,獎勵金于年底前通過銀行打卡發放)。
七、獨生子女父母退休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后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根據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