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湖北修訂時間:2016.1.13
第十四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子女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