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現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數計算方式,“獨生子女是指夫婦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前死亡的”。
根據北京市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自2月21日起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可以在女方(一方為本市戶籍、一方為外省市戶籍的在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請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市人力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解釋,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均可享受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因國家自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規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也就是說,如果參保人員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發前已按原規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則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職工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
其實,很多參保人不知道,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單位可以不支付這一階段的工資,這期間的工資就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政策調整后,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這樣既保障參保職工享受現有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也不增加企業負擔。
舉例來說,參保人小王所在的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4500元,她最多可享受128天產假,那么她的生育津貼標準就是4500÷30×128=19200元。
領生育保險需持相關證明
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含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