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又引發了廣東居民對廣東落實“全面兩孩”政策的熱烈關注。當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已專門成立“法規修訂小組、配套政策制定小組、可行性研究報告起草小組、宣傳小組”等工作小組,目前各工作小組正緊鑼密鼓地開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配套文件起草等相關工作。
據介紹,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兩孩”政策正式實施之時,各省條例的修訂進度如何,不影響“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各省條例的修訂,一是為了保持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相一致,不與上位法相沖突;二是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事項予以明確,如哪些情形可再生育子女等;三是結合本地實際,對生育登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生育假期等配套政策進行細化規定。
關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何時修訂施行,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地方性法規的修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必須依法修訂,一般情況下,條例修訂的周期至少需要3個月的時間,但為了讓廣大育齡群眾及時享受政策調整成果,省衛生計生委和有關部門正聯手推進,積極協調,盡量簡化程序,縮短時間,爭取《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盡早修訂施行。
下面我們先開看看2014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省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管理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影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比法定婚齡遲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六)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整個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原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育齡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從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之日起,四周年內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將戶籍遷出居民委員會,在戶籍遷移時雖已安排生育但未懷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農村居民自愿將戶籍遷為城鎮居民的,除遷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且已懷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均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二十二條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數民族夫妻是農村居民的;
(二)少數民族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鎮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農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數民族,并在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