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江西省高溫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江西高溫補貼時間是什么時候開始?本文為你整理了一些關于江西高溫不同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今年我省的高溫津貼上調了。其中,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月由原來的240 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 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60 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 元。
我省上調高溫津貼標準
我省規定,用人單位選擇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每年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6 月、7 月、8 月、9 月共4 個月。
從今年起,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月由原來的240 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 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
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60 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 元。 用人單位選擇按照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計發高溫津貼的,從今年起,全年當當中凡安排勞動者在35 ℃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 ℃以下的,應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 元的標準向
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人每小時不低于3 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可通過民主程序確定計發方式
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李金華介紹,為了切實保障勞動者高溫天氣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 年,我省建立了高溫津貼制度并明確了標準。幾年來,各類用人單位較好地執行力高溫津貼制度,保障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部分企業對高溫津貼計發方式提出了合理建議。
我省規定,用人單位應通過內部民主決策程序,自主選擇高溫津貼計發方式并確定具體標準。其中,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將高溫津貼制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等民主程序確定高溫津貼的計發方式和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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