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遼寧省高溫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遼寧高溫補貼時間是什么時候開始?本文為你整理了一些關于遼寧高溫不同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高溫津貼
在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補貼制度。《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補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目前,全國各地將陸續進入高溫季節,一些地將出現高溫天氣,在高溫天氣中,不少在戶外或者長期在高溫環境中工作的務工人員離有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那么對于已經到來的2016年夏季,2016高溫補貼發放標準如何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2016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二、遼寧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遼寧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每天分別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
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資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計入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根據工作需要,用人單位已自行制定高溫崗位補貼低于本規定標準的,應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高溫津貼應當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根據企業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期間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降低或扣減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此外,對從事室內高溫崗位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以本通知月支付標準為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實際天數發放高溫津貼。同時,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在溫度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場所作業。
三、高溫補貼時間
遼寧省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份至9月份
達州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6:0:08宜賓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7:0:09南充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