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福建省高溫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福建高溫補貼時間是什么時候開始?本文為你整理了一些關于福建高溫不同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福建省從5月1日起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
調整后的標準為:
按月計發的,每人每月260元;
按天計發的,每人每天12元。
發放時間為:
5-9月份。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在每年5-9月份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此次文件與2013年的通知相比,調整了兩項內容:一是調整計發方式,二是調整發放標準。
調整計發方式
原高溫津貼標準計發方式為:5-9月份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高溫津貼。
新規定調整為: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6-9月可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計發。
整發放標準
原高溫津貼標準為:5-9月按20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9.2元/天計發。
新規定調整為:5月份,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6-9月,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溫天數12元/天計發。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高溫津貼 勞動者的維權途徑有二】
①申請仲裁。依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2條規定,因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等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而高溫津貼涉及勞動保護以及勞動報酬。
②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0條,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和投訴,《通知》屬于國務院部門規章,用人單位不發放高溫津貼屬于違反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有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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