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條例未修改前晚婚假應照舊實施
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認為這意味著晚婚假的取消。對此,國家衛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回應稱,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實際上,我國《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并不能說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并不統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還需看今后各地立法機關是否修訂計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
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各個省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婚假取消、增加產假、陪產假等情況。
需要注意的,山西省取消了一個月的晚婚假,規定山西省婚假為30天(ps:并不是小編手抖多打了一個"0")。
此外,上海市衛計委發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晚婚晚育假,在1月1日領取結婚證的或者生育小孩的都不能享受晚婚假或者晚育假。但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上海市新修訂的條例于3月1日實施。
注:因各個省份計生條例修訂時間不同,本文不定期更新。此次文章更新時間:201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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