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那么無錫地區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有什么補貼優惠政策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2018年無錫購買新能源汽車優惠補貼政策及補貼車型目錄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對象
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我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其主體資格和運行規程應符合《關于做好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進一步明確部分相關事宜的通知》(錫新辦發〔2016〕11號)、《關于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錫新辦發〔2017〕1號)等我市相關政策文件的要求。根據2017年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要求,我市補助政策應體現鼓勵新能源汽車應用和充電設施運營的導向,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助。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相關要求及我市相關政策文件規定。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二、資金來源和安排
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實行市(縣)、區分擔原則,其中:江陰市、宜興市自行承擔;錫山區、惠山區、新吳區和濱湖區與市級按照5:5分擔;梁溪區和市直部門由市財政承擔。市級安排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列入市經信委部門預算,實行一般轉移支付,并按季預撥,按年清算。各地區按照資金分擔要求,落實相應補貼資金。
三、補貼條件和標準
無錫全市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計劃額度總數按照無錫市擬推廣的年度目標任務確定,具體補貼數量及考核標準原則上以折算的標準車數量為基準,具體車型構成及數量作為引導性指標。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在各自計劃額度內按照“先到先得、用完為止”的原則規范有序地做好計劃安排。
2017年我市補貼標準如下(以后年度的補貼標準根據省財政廳公布的標準做相應調整):
(一)車輛購置補貼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總額(含省、市、區三級財政)不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我市地方財政(含市、區兩級財政)補貼標準與省級補貼標準按1:1的比例進行配套,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相應車型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20%(以銷售發票為準)。市級與各地區按照第二條予以分擔。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財政資金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根據各地區上年度新能源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情況等確定。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補貼標準及申請工作待省級補貼資金明確后另行通知。
四、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資金申請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和撥付:
1、市直單位直接報送資料至市經信委。區屬補貼對象向各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部門申請補貼并報送申請資料;
2、2018年1月底前,各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匯總表及相關申請材料(附件2、3);
3、市經信委對各地區和市直單位的新能源汽車推廣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后確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清算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補貼方案撥付市級補助資金;各地區根據清算方案,及時進行補貼清算工作。
(二)資金撥付
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辦法下達。年初市經信委將我市推廣任務分解下達各地區,并根據任務制定補貼資金預撥方案,市財政局根據補貼方案,將預撥資金下達各地區,由各地區按照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進度撥付給補貼對象。
財政補貼資金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和撥付,其中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補貼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五、部門職責和監管
(一)部門職責。市經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牽頭部門,負責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制定,年度推廣任務的分解與落實,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的審核和申請工作,審核各區報送的補貼清算和資金申請,確定補貼資金補助方案;市財政局負責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安排和落實工作,根據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補貼實施細則,根據市級補貼資金補助方案下達補貼資金;各市(縣)、區新能源汽車推廣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根據分解計劃落實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資金,完成推廣任務,對本地區上報的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報送清算方案和資金申請報告,撥付下達補貼資金至資金申請單位。
(二)注冊地要求。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除客運、物流等正當經營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外,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內;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保障要求。各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關于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錫新辦發〔2017〕1號)的要求,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各領域、各環節的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充電設施生產單位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四)監督管理。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閑置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不予補助;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正常運行、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六、其他規定
(一)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于2017年5月底前制定各地區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備案。
(二)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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