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推動和大力的優惠補貼,我國的電動汽車銷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買車容易充電難的情況卻讓車主哭笑不得。雖然說國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車的發展,但“充電樁荒”的問題,讓不少車主頭疼。那么2022年鎮江新能源汽車申請充電樁需要什么資料手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首先申請的車主須要填寫,新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要注意如實填寫表格里面相關的內容。
2、當維修人員上門在住宅小區內安裝時,申請人需要在登記表上蓋章確認。
3、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表上確認并審核,待審核通過之后,就為申請人建樁。
4、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拿著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明材料、車位現場環境照片、車位證明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其中登記表要注意準備好五份,送給供電部門統一收取存檔,會由市建委、經信委、用戶、車企各存一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范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印發〈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698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開展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的意見》(建科規〔2020〕7號),《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蘇工信產業〔2019〕49號)、《國網江蘇省電力有限公司關于進一步明確居住區充電設施報裝接電管理要求的通知》(蘇電營〔2021〕16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鎮江市居住區電動汽車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居住區,指住宅小區、住宅、商業、辦公混合小區;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車輛(非營運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擁有某居住區固定車位所有權或經車位所有權人許可的居民可以在該車位所在地址申請自用充電設施建設,申請人必須為居住區車位所有權人或經其許可實際使用該車位充電設施的權利人。
第二章 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標準
第四條 新建居住區確保滿足所有車位100%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充電樁容量配置原則等相關要求。新建居住區配建停車位,應100%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接入條件,包括預留電力容量,建設配電分支箱、管線、橋架、計量表箱,表后橋架及線纜敷設至每一停車位。低壓電纜分支箱可根據需要設置在地下層,并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要求。新建居住區按照不低于10%車位數的比例完成充電設施配建,并于居住區整體配電工程驗收前,同步完成充電設施的裝表接電。鼓勵采用有序充電設施,機動調整充電時序,智能控制充電設施輸出功率,實現錯峰智慧充電。配套供電設施、防火單元分隔、消防設施等建設應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針對老舊居民區無固定車位、無必要的管線通道、小區現有公變容量不足等問題,各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要主動協調,及時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工程,為充電設施建設創造條件。相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個人自用電動汽車低谷充電,供電企業應挖掘現有電網設備可利用潛力,同時開展電力增容或新增布點建設配變,建設配電分支箱、管線橋架、計量表箱或預留安裝位置,解決電源不足或供電半徑過長等問題,千方百計滿足“一車一樁”接電需求,打通居住區充電設施接電“最后一百米”。
第三章 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申報流程
第五條 申請人通過“網上國網”App線上或供電營業廳線下提出個人充電樁報裝接電申請,申請人需提供以下2項資料即可受理:
1.有效身份證明;
2.車位所有權證明;非車位所有權人本人申請時,還需要提供車位所有權人許可證明材料(附件1)。
對于存量居住區,因小區建成時間已久,開發商未對小區內車位(車庫)進行統一規劃分割,申請人實際在用的車位不屬于個人所有權,不能提供上述第2項證明材料的,申請人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交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車位使用權認定意見書(附件2),物業(或業委會、居(村)委會)反饋核查意見屬實的,供電企業在受理申請人自用充電設施時視為滿足上述第2項申請條件。產權存在糾紛的不在此列。
第六條 供電企業受理申請人報裝接電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會同申請人、物業(或業委會、居(村)委會)代表進行接電及施工可行性現場勘察,物業(或業委會、居(村)委會)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現場勘察,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供電企業完成實地勘察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報裝接電申請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編制充電設施供電方案,供電方案應包括接入方案(含供電電源、接入路徑等)、產權分界點等內容。認定接電報裝申請不符合條件的,供電企業需向申請人書面答復并說明具體理由。
對于首次提出居民充電樁業務的小區,供電企業應及時掌握居住區內車位布置、電動汽車保有、供配電設施建設以及可開放容量等情況,物業(或業委會、居(村)委會)予以協助。供電企業負責制定充電設施建設規劃方案,物業(或業委會、居(村)委會)協助進行公示,作為后續充電設施供電方案編制的依據。規劃方案應包含所有車位的充電樁安裝位置、接入路徑、表箱位置等內容,涉及配電變壓器容量不足需增容的應增加配電變壓器、低壓開關柜、電纜分支箱等相關設施的安裝位置。做到接入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土建一次到位,避免公共區域重復施工,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已完成小區居民充電樁接入方案規劃及公示的,由供電企業根據規劃選擇可行的接入方案。
對無法滿足1車位/戶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居住區,在依法依規征得相應業主同意后,適當選擇合理范圍或相對集中的部分存量車位用作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通過共建共享方式滿足居民充電需求。
第七條 經供電企業認定自用充電設施報裝接電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交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申請(附件3)。在接到用戶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申請之后,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就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涉及的電源接入、電纜敷設開挖(小區公共區域內)、專用表箱安裝等工程施工出具同意意見;不同意的,需書面說明具體理由。
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受理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無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對于申請人建設自用充電設施的行為或要求,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涉及人防車位的,按照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要求辦理。
申請人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答復意見有異議的,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反映。
第八條 申請人應在接入工程實施前向供電企業補全以下2項資料:
1.電動汽車擁有證明(以下任何一種均可):購車發票、車輛完稅證明、車輛轉讓證明、購車協議、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
2.經物業(或業委會、居(村)委會)確認同意申請人安裝充電設施的相關材料(附件3)。
供電企業在收到申請人提供的以上2項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配套接網工程施工。供電企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在業務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人仍無法補全以上2項材料的,供電企業有權終止其業務流程。
第九條 申請人自主組織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充電設施施工應當委托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擔,充電設施安裝過程應遵循相應施工規范和技術要求。
1.公變供電范圍內的充電設施報裝接入工程實施
公變供電范圍的電力接入具備直接接入條件的,根據規劃方案或區域整體方案直接確定電源點位置、接入路徑、計量箱位置,并請物業(或業委會、居(村)委會)確認供電方案,F有配電設施由于容量受限等原因暫不具備直接接入條件的,原則上采取先接入、后改造方式,先制定直接接入方案,再將相關配電設施增容、改造到位。供電企業負責建設接入工程至充電樁表箱(含表箱)。
(1)對于居住區內集中分布的車位或車庫,充電設施計量表箱宜采用多表位集中表箱。其中,地面車位集中表箱宜設置在鄰近公共墻面或綠化帶;地下車位集中表箱宜設置在鄰近公共墻面或地下層每個防火分區的公共墻面;車庫集中表箱宜設置在車庫外墻面。
(2)對于居住區內分散分布的車位或車庫,在滿足供電半徑和接入長度的前提下應采用多表位集中表箱;無法滿足的可獨立裝表計量,采用單體表箱。
(3)對于獨立或聯排住宅等房屋建筑附屬的私人停車位或車庫充電設施可獨立裝表計量,采用單體表箱,表箱宜設置在鄰近建筑墻面。
(4)對于居住區內集中車位建設公共充電設施,應以經營主體名義建戶,結合車位分布情況采用“一表多車位”的方式集中裝設獨立表計,采用單體表箱,表箱宜設置在鄰近公共墻面或綠化帶。
(5)對于商住樓(包含酒店式公寓)公變供電范圍內的車位或車庫,參照上述(1)~(3)執行。
(6)不適宜于墻體安裝的環境,可采用戶外落地式安裝。計量表箱具體安裝方式可參考《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中“5.4計量表箱”相關要求。
2.專變供電范圍內的充電設施報裝接入工程實施
(1)對于居住區、商住樓(包含酒店式公寓)專變供電范圍內的車位,若現場具備公變延伸供電條件、且滿足供電半徑要求,并與其他區域能整體分割,居民充電設施應由公變延伸供電。供電企業負責建設接入工程至充電樁表箱(含表箱)。
(2)對于居住區、商住樓(包含酒店式公寓)專變供電范圍內不具備公變供電條件的車位或車庫,居民充電設施可單獨建戶,由申請人協商專變產權人或運維單位進行接入工程建設,其電量由專變總表中扣除;確實不具備單獨建戶條件的,由申請人與專變產權人協商,經專變產權人同意并出具相關書面材料后,供電企業在該專變用戶下新增計量點,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計量該充電樁用電,電費由申請人委托專變用戶代繳代扣,轉供電主體存在轉供電加價行為的,加價范圍應符合物價、工信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具體價差由申請人與轉供電主體協商確定。專變容量不足時,應協調專變產權人或物業開展電力增容。
充電設施低壓供電半徑不宜超過200米,其中集中表箱到充電設施的接入距離原則上不超過50米。低壓電纜分支箱可根據需要設置在地下層,設置在地下層時,低壓電纜分支箱應掛墻設置,設置高度應滿足防止車輛、人員誤撞要求,并完善必要的安全技術條件。
第十條 充電設施施工完成后,申請人報請供電企業裝表接電,供電企業應于接報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竣工檢驗和裝表接電工作。
申請人、充電設施建設安裝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共同對充電設施進行驗收和試充電確認。
第四章 有關政策
第十一條 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在既有車位安裝充電樁,按一般電氣設備安裝管理,可不辦理項目備案(充電設施雨棚作為附屬設施不需單獨報批)。
第十三條 居住區充電設施電價政策。對本小區物業、業主或所屬居(村)委會等申請在小區內建設的非經營性充電樁,應執行居民合表分時電價(不執行階梯電價),不執行力調電費。
第十四條 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及供電企業要督促房產開發單位嚴格按照《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標準》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相關規定進行建設,提升總體規劃、方案編制、設計審查、竣工檢驗等環節的管理水平,確保新建居住區車位滿足居民入住后自用充電樁的建設安裝條件。
第五章 責任義務
第十五條 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要主動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及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物業服務企業及廣大業主支持自用充電設施建設改造,積極為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提供便利、消除障礙、暢通渠道。
第十六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要全面提升設施運營維護水平,加強管理和資源保障,采購符合標準的充電設備,系統排查現有設施設備運行狀態,確保運營安全,積極盤活“僵尸樁”,結合服務場景科學配置車樁比例,切實提升充電設施利用效率和服務能力。繼續探索出租車、租賃車等特定領域電動汽車換電模式應用。
第十七條 申請人作為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是充電設施及相關線路安全責任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自用充電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有效防止充電設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認真做好新建居住區充電設施建設服務,按照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建設標準,督促開發單位按照標準要求預留充電設施管線并不低于規定比例一次性配建充電設施,滿足居民充電需求。對于老舊小區,要結合政府規劃和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加快配網建設升級,加強現場服務,不斷適應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的新形勢。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物業管理相關責任義務,積極配合居住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加強日常管理監督,申請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存在爭議的,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雙方進行會商、調解。
第二十條 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要將自用充電設施納入居住區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按照職責加大對私拉電線、違規用電、違規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發現自用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知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明確整改要求,責令限時整改。充電設施接線有重大安全隱患,且充電設施所有人拒不整改的,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及供電企業有權對其中止供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如與上級文件規定不符,或上級出臺新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由鎮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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