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惠及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基本涵蓋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現梳理相關政策如下。
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自2013年8月1日起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對財稅〔2013〕52號文件的明確
√財稅〔2013〕52號文件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小貼士:
√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暫免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沒有設定截止期限,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卻設定了截止期限,但在稅收術語上并沒有采用“暫免”這一提法。這就暗示著相關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都有進一步調整或者規范化的可能。
√上述增值稅、營業稅免征政策涉及的小微企業,既不是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確定的小型微型企業,也不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只要符合財稅〔2013〕52號文件和財稅〔2014〕71號文件的規定條件即可。
相關稅費及附加優惠政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
√通常情況下,上述小微企業暫免或者免征了增值稅、營業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般也會得到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度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無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
√按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
√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新辦小型微利企業
√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印花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會計處理
《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2013〕24號)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財稅〔2013〕52號文件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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