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以上所指的證明是指: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后異地落戶的, 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勞改、勞教人員注銷戶口,持逮捕機關、勞動教養機關出具的證明;
〈8〉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 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9〉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10〉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1〉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3〉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4〉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5〉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6〉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7〉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
〈18〉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
此外,十六周歲以上者,在本市(市轄區)、本縣范圍內遷移的,應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交一張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跨市(市轄區)、縣范圍遷移的,須提交二張大頭照.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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