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考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和地方農村專項計劃工作通知
瓊教〔2015〕27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考試局: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教學〔2012〕2號)和《教育部關于做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3號)的精神,我省繼續實施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和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生計劃
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是由中央部門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高校承擔,面向全國832個貧困縣(含我省五指山市、臨高縣、瓊中自治縣、保亭自治縣、白沙自治縣等5個國家級貧困市縣)(簡稱為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定向招生。
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由本省的海南大學、海南師范大學、海南醫學院等招生高校承擔,實施招收本省農村學生的專項計劃(簡稱為地方農村專項計劃)。
有關高校在我省實施的上述兩個專項計劃數,由省考試局通過《填報志愿指南》?驈V大考生公布。
二、報名條件
(一)報考貧困地區專項計劃的考生,其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貧困地區有常住戶籍連續滿3年(8月31日往前推算),本人具有我省貧困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在我省貧困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修滿學制規定的年限。
(二)報考地方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其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戶籍連續滿3年(8月31日往前推算),且戶籍性質為農業,本人具有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籍、并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修滿學制規定的年限。
三、報名資格的審查辦法
(一)報考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和地方農村專項計劃的考生資格,由各市縣招生辦公室根據公安部門對考生及法定監護人戶籍審查的結果、考生學籍材料進行審查確認,并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在市縣教育局、考生所在的中學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告知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并接受社會監督。市縣招生辦要將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名單分別造冊(見附表1、2),并刻錄光盤,于5月20日前報省考試局普招處。
(二)省考試局將對符合報考資格的考生名單于6月15日前,分別在省考試局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志愿填報
貧困地區專項計劃設6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志愿及服從志愿。
地方農村專項計劃設3個平行志愿,每個志愿可填報6個專業志愿及服從志愿。
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填報志愿的時間與我省本科提前批填報志愿同時進行;地方農村專項計劃填報志愿的時間與本科一批的時間同時進行。具體時間詳見我省高校招生填報志愿公告。未經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所報志愿無效。
五、錄取工作
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檔模式給學校投檔,錄取工作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后、本科一批開始前進行。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檔模式給學校投檔,錄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一批結束后、本科二批開始前進行。
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和地方農村專項計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原則上不低于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生源不足時,通過征集志愿補充投檔,經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計劃,可適當降分錄取。
按貧困地區專項計劃或地方農村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入學報到時可自行決定入學時是否遷移戶口,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但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調整專業,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對畢業后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
六、有關工作要求
1.加強招生宣傳工作。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和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大力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各市縣教育(教科)局和學校要加強對專項計劃招生工作的領導,要指定專人負責專項計劃招生,通過培訓、網絡、宣傳欄和媒體等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政策宣傳,使廣大考生充分知曉相關招生政策內容,鼓勵符合報考條件的優秀考生踴躍報考,確保專項計劃組織實施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2.嚴格資格審查工作。各有關市縣教育(教科)局要會同公安部門,建立聯合審查考生報名資格的工作機制,實行“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工作體制,健全考生資格的公示制度,嚴防資格造假行為,確?忌鷳艏、學籍的真實可信,確保專項計劃真正惠及貧困地區和農村考生。
3.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對于通過偽造虛假材料騙取報考資格和錄取資格的考生,一經發現,堅決取消其報考資格,已經錄取的協調招生學校取消其錄取資格,已經入學注冊的取消其學籍。對于玩忽職守或參與造假的各級招生機構、中學和有關單位的人員,由有關部門依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高校專項計劃高校名單及專項計劃(農村學生單獨招生)招生簡章 | |||||
教育部直屬高校(紅色為已更新) | |||||
北京大學 | 清華大學 | 中國人民大學 | 北京交通大學 | ||
北京科技大學 | 北京化工大學 | 北京郵電大學 | 中國農業大學 | ||
中國政法大學 | 華北電力大學 | 北京林業大學 | 北京中醫藥大學 | ||
北京師范大學 | 北京外國語大學 | 北京語言大學 | 中國傳媒大學 | ||
中央財經大學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 ||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 南開大學 | 天津大學 | 復旦大學 | ||
同濟大學 | 上海交通大學 | 華東理工大學 | 東華大學 | ||
華東師范大學 | 上海外國語大學 | 上海財經大學 | 南京大學 | ||
東南大學 | 中國礦業大學 | 河海大學 | 江南大學 | ||
南京農業大學 | 中國藥科大學 | 浙江大學 | 合肥工業大學 | ||
廈門大學 | 山東大學 | 中國海洋大學 |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 ||
大連理工大學 | 東北大學 | 吉林大學 | 東北師范大學 | ||
東北林業大學 | 武漢大學 | 華中科技大學 |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 ||
武漢理工大學 | 華中農業大學 | 華中師范大學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
湖南大學 | 中南大學 | 中山大學 | 華南理工大學 | ||
重慶大學 | 西南大學 | 四川大學 | 西南交通大學 | ||
電子科技大學 | 西南財經大學 | 西安交通大學 |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 ||
長安大學 |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 陜西師范大學 | 蘭州大學 | ||
其他高校(紅色為已更新) |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北京理工大學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哈爾濱工程大學 |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南京理工大學 | 西北工業大學 | 大連海事大學 |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 北京工業大學 | 黑龍江大學 | 上海大學 | ||
蘇州大學 | 南京師范大學 | 福州大學 | 鄭州大學 | ||
湖南師范大學 | 廣西大學 | 西南政法大學 | 四川農業大學 | ||
貴州大學 | 云南大學 | 西北大學 |
海南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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