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同時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那么云南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一、宅基地及其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試點地區還是非試點地區,具體分為:
1、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比如:云南大理對利用宅基地上住房從事客棧餐飲等經營活動的由集體按使用面積收取土地收益金。意味著在大理地區可以向非集體組織以外的第三方出讓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則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2、在非試點地區分兩種情況:
①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集體組織同意,則合同有效。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于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于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②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該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二、救濟措施和原則1、合同無效后,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確定。
2、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利潤分配等合同權利的,分兩種情況:
①能夠提供政府部門關于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及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等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者證明的,合同有效。
②未能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了上述手續,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仍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關合同應按無效處理。
3、在征地拆遷時,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可能無效,但是作為買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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