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云南市委副書記、市長李文榮主持召開市政府第93次常務會。從會上獲悉,全市將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和五保供養標準。提高后,昆明城市低保標準排在西部中心城市第三位。
根據“保障基本生活與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相結合,差異性設置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適度性提標與促進就業相結合,保障標準正常調整與物價上漲聯動機制相結合”等原則,昆明此次調整方案將以“去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標準357元”為基數,平均增幅超過15%。
經測算,昆明市今年城市低保標準綜合增加55元。具體為: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呈貢、宜良、晉寧、石林、富民以及高新、經開、度假、陽宗海四個開發區由原475元/人/月提高為530元/人/月;東川、尋甸、祿勸、倘甸產業園區和轎子山旅游開發區由原420元/人/月提高為475元/人/月。
農村低保標準綜合增加25元和30元。具體為:宜良、晉寧、石林、富民、陽宗海風景名勝區由原270元/人/月提高為295元/人/月;東川、尋甸、祿勸、倘甸產業園區和轎子山旅游開發區由原185元/人/月提高為215元/人/月。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調整后,集中供養標準綜合增加80元和65元,分散供養標準綜合增加65元和55元。具體為: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呈貢、宜良、晉寧、石林、富民以及高新、經開、度假、陽宗海四個開發區集中供養由530元/人/月提高為610元/人/月,分散供養由原430元/人/月提高為495元/人/月;東川、尋甸、祿勸、倘甸工業園區和轎子山旅游開發區集中供養由原430元/人/月提高為495元/人/月,分散供養由原340元/人/月提高為395元/人/月。
此次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調整從今年4月1日起執行。調整后,全市城市低保標準在西部12個中心城市排第三位;農村低保標準在西部12個中心城市排第四位。
拓展閱讀:
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1、凡具有本市正式農業戶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保障范圍。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其配偶及子女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區縣農業戶口,在現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
3、其他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4、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以及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不屬于農村低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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