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但是具體每個省份都有不同的細節規定,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江西產假國家最新規定的相關信息,可供參考!
按照國家關于產假的規定,產前假都只有15天,即從生育之日前15天算起。江西省的《江西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中也是這樣的,只有15日的產前假,沒有說懷孕7各月以上就可以請產前假了,具體你可以看下該辦法的9-12條。還有問題可以繼續提!
《江西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9-12條
第九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凡從事連續作業工種的每天給予工間休息兩次,每次三十分鐘,兩次可合并使用,并酌減勞動定額。
對不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的作業或工種的,懷孕七個月以上,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按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發給。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到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或指定的醫院、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懷孕兩個月以內(含兩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十一條 女職工的產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一)正常生育者(含法定年齡結婚的)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難產女職工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符合晚育情況的女職工,可按有關規定增休產假; 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產,或嬰兒死亡,其產假按本條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時,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工作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限的待遇,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江西產假最新規定如下:
產假在國家基礎上延長60日
按照江西省此前條例規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而新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規定: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也就是說,加上國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日產假。
江西取消晚婚晚育假帶薪產假增至158天福利待遇不變
修改后的《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生育假做了調整。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日生育假外,江西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158日產假。男方護理假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5天。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悉,因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條例》相應取消了原條款關于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但同時規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長生育假,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產假由原來的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護理假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5天。根據此次新修改的計生條例規定,加上國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158日產假。
此外,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明確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二女戶家庭可以繼續享受有關獎勵扶助政策的同時,新增了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可獲得計劃生育獎勵金的有關規定,即: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根據此次新修改的計生條例規定,加上國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158日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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