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異地工作的職工而言,春節可能是一年中唯一一次回家團聚的機會,但其實還有一個至少20天的探親假哦!如何激活屬于職工的探親假?探親假,是員工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目前關于探親假的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下面就讓小編告訴你青海探親假最新規定-法定探親假多少天的相關知識吧。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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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扶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條
學徒、見習生、實習行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但已轉正定級的職工因工作、生產需要調做當學徒和服役期滿的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占指標招收的城鎮或農村的復員、退伍軍人)又分配當學徒的?梢韵硎堋短接H規定》的待遇。
第四條
《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探親的,按規定每月憑據報銷兩次路費;乘坐單位通勤車的,路費不予報銷,當年再不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第五條
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不另給婚假。
第六條
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任何一年,經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七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辦法附后)。
第八條
職工的父母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條
享受探望父母的職工,其父母分居兩地,一次只能探望父親或母親一方。若在探親假期內探望雙方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按路程較遠的一方安排路程假和報銷路費。
第十條
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職工,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親待遇;享受一年一次探望配偶的職工,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親待遇,當年再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十一條
探親的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確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經領導批準,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4、職工探親假期均不包括路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二條
牧區職工的休假和探親假期
1、根據國家勞動總局[81]勞總險字42號復我省《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請示報告函的精神,在牧區(不包括貴德縣)工作的已婚職工探親、休假的假期,仍按一九六三年勞動部、財政部給青海省人委《關于職工探親假和休假問題的復函》執行,再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親規定。符合本規定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車船費由所在單位全部報銷;無父母親而回原籍休假的,車船費只報到蘭州。
2、享受休假制度的當地職工,無父母親可探的,可以在原地休假,工資照發。
3、符合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職工,按國發[1981]36號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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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符合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親時,經領導批準,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父母和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一人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十四條
各類學校的教職員工探親假,為了不影響教學工作,要盡量安排在寒署假期間,如假期較短,要由本單位適當安排,并補足其探親假期天數。
第十五條
原來不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因外出治病,療養等原因與配偶或父母臨時分居的,其時間超過一年以上,也均不得享受探親待遇。
第十六條
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后,再與配偶才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但當年生育假的路費應予報銷。
第十七條
職工本人確無父母,又喪配偶,而有未成年的子女寄養他地的,可以享受一年一次《探親規定》的待遇,探親假期為二十天,路費報銷。
第十八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包括當地生活補貼)和物價差額或'四定補貼'、附加工資、價格補貼、保留工資發給,但獎金、各類津貼不發,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職工的假期工資,也按此辦理。
第十九條
職工在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處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沖毀公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回單位后即向領導提出申請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
第二十條
職工在探親假期間發生疾病,不能按期返回生產、工作崗位的,需持公社以上醫院證明,經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領導同意后,其治病醫療期間,可按病假處理;如探親和休假期間直系親屬有病,確需本人護理,不能按期返回的,經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領導同意后,可按事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要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和休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擴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省財政廳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從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施行。過去有關探親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經濟條件,參照本細則,研究制訂實施辦法。報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并報省勞動局備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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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工探親往返車船費,按下列標準開支:
一、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二、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三、乘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乘坐條件,由各省、直轄市自行規定。
四、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五、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第三條 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第四條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包括車船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條 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趁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職工自理,不得報銷。
第六條 各省、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法,在本省、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并報財政部備案。自治區的職工探親路費規定,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由自治區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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