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異地工作的職工而言,春節可能是一年中唯一一次回家團聚的機會,但其實還有一個至少20天的探親假哦!如何激活屬于職工的探親假?探親假,是員工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目前關于探親假的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下面就讓小編告訴你湖南探親假最新規定-法定探親假多少天的相關知識吧。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新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文件,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但包括養父母或由于父母雙亡,在16歲以前的大部分時間撫養職工長大,而現在與職工保持聯系的撫養親屬(以人事檔案或勞動保險卡登記為依據)。職工和親生父母、養父母或撫養親屬不住在一起的,只能探望一方。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下列人員,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一)固定職工;
(二)學徒(不包括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轉學技術的)期滿轉正的;
(三)見習生、實習生、練習生在見習、實習、練習期滿定級的;
(四)復員、退伍軍人;
(五)從國營農、林場“頂指標”抽調的職工;
(六)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在國家計劃內的長期臨時工。
第三條
分居在兩地工作的雙職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第四條
具備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配偶(指城鎮居民、農村社員)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五條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個縣、市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可同時探望其父親和母親,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六條
《探親規定》公布施行后,具備探親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內的任何一年,經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第七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30末。假期內本人的計時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路費由本人負責。
(二)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團聚時,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其探親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親的,職工一方原領取的往返路費應該退回。
第八條
確定職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長期遠居兩地及計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費,均以雙方正式戶口所在地為依據。因生產、工作需要,經組織派往外地工作、學習滿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第九條
職工探望配偶,未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除按《探親規定》給假外,根據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條
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遇風霧停航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其超假時間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屬于一般的轉車、候車時間,應按一般事假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職工在探親期間,如患急病,必須就地醫療,不能按時返回原單位時,必須取得當地公社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方可按照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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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新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文件,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但包括養父母或由于父母雙亡,在16歲以前的大部分時間撫養職工長大,而現在與職工保持聯系的撫養親屬(以人事檔案或勞動保險卡登記為依據)。職工和親生父母、養父母或撫養親屬不住在一起的,只能探望一方。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下列人員,可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一)固定職工;
(二)學徒(不包括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轉學技術的)期滿轉正的;
(三)見習生、實習生、練習生在見習、實習、練習期滿定級的;
(四)復員、退伍軍人;
(五)從國營農、林場“頂指標”抽調的職工;
(六)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在國家計劃內的長期臨時工。
第三條
分居在兩地工作的雙職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第四條
具備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配偶(指城鎮居民、農村社員)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第五條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個縣、市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可同時探望其父親和母親,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六條
《探親規定》公布施行后,具備探親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內的任何一年,經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第七條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30末。假期內本人的計時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路費由本人負責。
(二)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團聚時,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其探親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三)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親的,職工一方原領取的往返路費應該退回。
第八條
確定職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長期遠居兩地及計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費,均以雙方正式戶口所在地為依據。因生產、工作需要,經組織派往外地工作、學習滿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待遇。
第九條
職工探望配偶,未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除按《探親規定》給假外,根據實際需要,另給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十條
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遇風霧停航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其超假時間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屬于一般的轉車、候車時間,應按一般事假辦法處理。
第十一條
職工在探親期間,如患急病,必須就地醫療,不能按時返回原單位時,必須取得當地公社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方可按照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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