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執行以下標準: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關于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函復》發布部門: 財政部、勞動人事部 發布文號:
最近,有的地區和部門詢問,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工資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如何計發。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應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計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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