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異地工作的職工而言,春節可能是一年中唯一一次回家團聚的機會,但其實還有一個至少20天的探親假哦!如何激活屬于職工的探親假?探親假,是員工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目前關于探親假的規定,主要依據國務院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下面就讓小編告訴你新疆探親假最新規定-法定探親假多少天的相關知識吧。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探親條件、對象:
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在職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與職工保持有聯系的撫養親屬。
第三條 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準假,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補算假次,但在本規定下達后,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假期工資:
(一)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含生活費補貼)發給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單位的職工,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的計時工資標準計發假期工資,沒有計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計件工資平均數計發假期工資。
(三)實行分成工資制單位的職工,亦按前項計件工資的計算辦法計發假期工資,從企業留成部分內支付。
(四)實行控制工資總額評工記分單位的職工,按照本人請假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數計發假期工資。
第五條 往返路費
(一)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職工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或在新疆連續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的職工,探親需連續乘火車在二十四小時以上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硬席臥鋪費。
第六條 幾個具體問題:
(一)學徒工、試用人員、練習生在沒有轉正以前,不能享受本規定的探親待遇,待轉正后再享受。上半年轉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轉正的,下個年度享受。
(二)凡是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的教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所在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實行休假制度的,應盡量由軍隊干部一方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干部當年不能利用休假探親時,地方職工一方可享受探親待遇;如軍隊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探過親,但地方職工一方確因特殊情況需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批準,可給一次探親假,標準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職工自理。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由于種種原因當年不能探親,而其探親對象又不享受探親待遇的,經職工申請,所在單位批準,可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后,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但對產假后團聚三十天的假期工資應照發,所在單位應子報銷往返路費。
(六)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同職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均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在探望父母這一年又同時可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均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所在單位批準,都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運輸停頓,職工因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機關的證明,所在單位對其超假日期,可算作探親路假期。
第七條 探親假的管理:
(一)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的探親假期,務求不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制。
(二)各單位對職工探親假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三)在執行本規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負責答復處理。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應視這些單位的經濟情況而定,凡是經濟條件允許的,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過去有關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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