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標準:
3天(一般規定,各地規定有差異)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2016年6月,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臺。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后,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2016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云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產假 | 陪產假 (護理假)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天 | 10天 (異地生活20天)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 | 158天 | 15天[5]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天 | 15天 |
廣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天 | 25天 |
廣東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78天 | 15天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 | 7天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天 | 15天 |
婚假天數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7] 》。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后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各省關于“晚婚假”的存廢也已經塵埃落定。各地對原有的婚假、產假以及陪產假(即男士的護理假)均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從出臺的規定來看,大多數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規定延長生育假的大原則之下,絕大多數省份的婚假天數是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的。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并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么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山西、甘肅保留30天豪華婚假。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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