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農發綜[2013]2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山東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確保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障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各級政府為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專項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目標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建設,著力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等大宗農產品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支持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農民收入水平,推動實現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遵循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獎優罰劣、激勵競爭的原則,堅持集中開發和規模開發相結合、資源開發和產業開發相結合、科技開發和扶貧開發相結合,實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水利農業林業科技措施綜合配套、種養加產供銷共同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發辦”)負責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依據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省、市、縣三級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資格管理制度。開發縣資格的新增、取消、暫停、恢復、適時退出及因行政區劃變更確認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是指用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的各類資金。主要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包括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地方專項資金)、項目單位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引進外資等。
第八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主要是指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報賬、會計核算、財務檔案管理等。
第九條各級財政應積極籌措財政資金,逐年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國家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比例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省級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級以下配套資金比例按省規定執行。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各級財政配套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加大自籌資金投入。
(一)土地治理項目的自籌資金,由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的,須按照“農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并納入村內“一事一議”范疇,實行專項管理。
鼓勵有能力的鄉鎮增加投入,代農民承擔自籌任務。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不得低于規定的投資比例。
第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該積極創新機制,引導撬動社會資金投入農業綜合開發。
第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用途包括:
(一)用于土地治理;
(二)用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
(三)用于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年度財政資金優先保障省下達的各市基數,其余部分由省農發辦依據各市資源條件和工作績效統籌安排。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十四條用于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含100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含5000KW)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含35KV)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含10KV)的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筑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資金的使用范圍按照國家農發辦有關規定執行。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瀝青;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范、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等。
(四)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十五條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溫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采后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溫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衛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戶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溫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衛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五)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范圍的貸款項目貼息。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范圍包括:
(一)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國家立項的土地治理項目按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安排;省級立項項目的管理費安排由省農發辦確定。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項目公示、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具體包括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檢查驗收或招標時發生的會議費,管理培訓費,招標費,公示費,可研報告和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的編制費。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
(二)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安排,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
(三)土地治理項目竣工工程運行管護費等。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須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將農業綜合開發事業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顚S,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范圍使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嚴禁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資金劃入經費類賬戶。
第二十條招標節余和工程決算審計審減資金額度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須繼續用于本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10萬元以下的可轉入完工項目結余。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采取自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檢查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準備、申報審批、組織實施、竣工驗收和運行管護等。
第二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一)土地治理項目主要是在確定的區域范圍內,通過對中低產田進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建成旱能澆、澇能排高產穩產農田,提高項目區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等大宗農產品安全有效供給。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等。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主要是以全省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為基礎,以推進優勢農產品的產業化發展為主攻方向,圍繞產業鏈條的關鍵環節、薄弱環節,扶持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完善農業產業體系,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等。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國家和省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區域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農業綜合開發重點扶持糧食、蔬菜、漁業、畜牧、果業、苗木花卉、油料、棉花、種業、鄉村旅游業等我省農業十大產業。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以農民為重點,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對象包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以及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
第二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由符合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條件的項目申報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并向縣級農發機構提出項目申請。經縣、市級農發機構審核和實地考察合格,存入縣、市農發機構項目庫,并報省農發辦備案。
項目庫管理工作應做到經;、制度化。
第二十七條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高標準農田建設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應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于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二十八條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條件以當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范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等。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條件,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等。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審批實行“兩上、兩下”的工作程序。
“一上”是縣級農發機構根據上級下達的投資控制指標和項目申報要求,從項目庫擇優選擇項目,指導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各級農發機構逐級評審上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表。在項目評審可行的基礎上,按照項目管理權責,由國家或省農發辦擇優立項。
“一下”是國家或省農發辦逐級下達批復立項、要求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通知。
“二上”是縣級農發機構根據上級批復文件、經審定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修改意見,指導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級農發機構批準。依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各級農發機構逐級編制、審查、匯總、上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二下”是由省農發辦下達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第三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項目申報單位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背景及必要性和可行性,項目選址及建設條件,項目組織與管理,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財務評價及效益分析。具體內容及體例格式遵照國家農發辦發布的各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
第三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方案須由項目申報單位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主要工程預算,項目實施進度安排等。
第三十三條省農發辦批復下達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是支付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說明書。包括開發范圍、區域布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及項目建設內容修改說明等。
(二)項目實施計劃表。各類項目實施計劃表按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的格式編制。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實行嚴格的評審制度,未經評審或評審不合格的,不予立項。
(一)項目評審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申報單位的合規性、申報材料的規范性、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投資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三)項目評審應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四)項目評審可采取實地考察、專家評議及陳述答辯等形式。
(五)各級須建立項目評審專家庫,并健全專家庫管理辦法。
(六)項目評審實行評審責任制。評審人員對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審結論失實導致項目立項決策失誤的,評審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為1-2年。凡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須如期建成,并達到規定的建設標準。
(一)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土地治理項目建成后,應達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設施配套、田間道路通暢、林網建設適宜、科技先進適用、優質高產高效的標準。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建成后,應使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實現設備更新、技術升級、規模擴張和產品市場競爭力提升,應與項目區農戶建立密切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致富。
第三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為申報項目并負責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的鄉鎮政府、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業科技推廣單位、家庭農場等。
縣級農發機構應與項目法人簽訂法人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項目法人須按照經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三十八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建設內容調整,須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土地治理項目: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須在項目實施方案重新審定后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準;100萬元以下的,須在項目實施方案重新審定后報經市級農發機構批準,報省農發辦備案、確認。
(二)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的,須在項目實施方案重新審定后由省農發辦批準,報國家農發辦備案、確認。
(三)所有項目建設內容的調整須在項目立項次年4月底之前完成,逾期將逐級收回財政資金,統籌用于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第三十九條年度項目進行變更或終止,須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年度項目變更(指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的,須在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前報省農發辦審定,逾期由省農發辦收回省級以上財政資金,在全省范圍內重新擇優立項。
(二)項目變更或終止經批準后,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法人,并說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h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一個月內上繳省級以上財政資金。
(三)終止項目及因項目變更取消的項目,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由項目法人自行負擔。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推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實行招標。
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各級農發機構應定期逐級報送項目實施進度情況。
第四十三條招標節余和工程決算審計審減資金須繼續用于本年度項目工程建設。
(一)使用招標節余和工程決算審計審減資金實施項目工程,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實施方案須報市級農發機構批準、實施計劃須報省農發辦批準;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施方案須報市級農發機構批準、實施計劃須報省農發辦備案確認。
(二)該項目工程由原施工單位實施的,須簽訂補充合同;由新施工單位實施的,須履行招標程序。
(三)該項目工程須在項目立項次年8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一)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執行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護和檔案資料管理情況等。
(二)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依據主要包括:國家和省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批復、調整及資金撥付文件,以及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
(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在建設期內竣工并達到驗收標準后,由縣級農發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市級農發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并出具驗收評價報告,在此基礎上向省農發辦報送驗收總結報告。省農發辦按照一定比例抽驗。
(四)建設期內未竣工的項目,縣級農發機構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及竣工期限承諾書,由市級農發機構批準,報省農發辦備案。
(五)竣工項目驗收結果納入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綜合績效考評體系。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市級驗收合格后,須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一)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并長期發揮效益。
(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采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三)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后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四十六條各級農發機構應切實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做到資料收集齊全、歸類清晰,裝訂規范,查閱方便,專人負責,專柜存貯。
第四十七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地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可以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補助。
第四章獎懲
第四十八條省對各市、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獎優罰劣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對考評成績突出的市、縣進行通報表彰,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給予重點傾斜,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對考評成績差的市、縣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適當扣減項目和資金基數。
第五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情節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資金或調減現有投入規模。
(一)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批復后,未按規定程序報批對項目計劃進行調整、變更或終止的;
(二)項目建設期內,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未按批復計劃足額落實的;
(三)滯留財政資金,超過資金撥付時限的;
(四)擴大財政資金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五)違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規定,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或者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
(六)財政資金報賬支出以現金支付、使用不合格發票或者白條入賬的。
第五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國家有關財政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外,還將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按照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一至三倍扣減所在市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指標,并暫停直至取消相關縣開發縣資格。
(一)因審核、監管不力,致使項目單位套(騙)取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
(二)市、縣財政部門存在弄虛作假套(騙)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資金和項目管理違規違紀行為被媒體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各市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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