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召開,民法總則草案今日審議,給大家整理的相關民法的最新消息和解讀,歡迎閱讀參考。
亮點一: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行為始于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學界關于胎兒利益的研究、討論也從未中斷。
但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胎兒的主體地位,法院處理該類案件時,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了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草案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在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點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降為“六周歲”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根據現行的民法通則,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從法律上講,不滿十周歲的小學生自行購買商品、繳納學費等行為是無效的。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此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下調至“六周歲”,規定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據悉,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于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
亮點三:將智力障礙者等對象納入被監護人的范圍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
但在現行民法通則中僅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問題,而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在監護對象上有所擴大。
此次的民法總則草案中,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對監護制度作了相應完善,增加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強調了家庭責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此外,草案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的范圍,有利于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權益。
亮點四:特定情況法院可撤銷監護人資格
在司法實踐中,父母家暴兒童、遺棄兒童的現象不時發生,針對此類監護人,民法總則草案也做了相應規定。草案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依法指定新監護人,并對提起撤銷監護訴訟的主體、適用情形、監護人資格的恢復等作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制定新監護人。
特定情況指的是,當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或者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同時還規定,原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確有悔改情形的,經其申請,法院可以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亮點五:新增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定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北青報記者發現,在民事權利章節中,草案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進行了相應規定。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也作了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具體權利或者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在草案第一百零八條還規定,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數據信息”等客體享有的權利。
亮點六:新增了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規定
北青報記者獲悉,此次草案還進一步完善了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渠道和方式。
現行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而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則同時增加規定,“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以保護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人,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草案還特別增加了“修復生態環境”這種新的責任承擔方式。
亮點七:訴訟時效期間由二年改為三年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后,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但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在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此次民法總則草案則把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
同時,草案還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等。
亮點八:新增“非法人組織”一章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共九章156條,此次民法總則草案在民法通則基礎上章節有所增多,共十一章186條,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
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刪除了“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一章,把此前的“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一章分為了兩章,同時新增了“非法人組織”和“期間的計算”章節。
民法通則中規定了自然人和法人兩類民事主體,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
此次草案中,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并增設了專章作了規定。草案第九十一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草案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成員或者設立人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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