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該提交稿是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根據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修訂完善形成的,得到了立法機關的高度評價。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推進,中國民商法律網權威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提交稿)》,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心并共同推動中國民法典編纂的歷史偉業。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節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民事主體的自由和尊嚴,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對象】
本法調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國家以及國家機關從事民事活動,與其他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身體或者精神障礙者、消費者、勞動者等民事主體有特別保護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自主從事民事活動,依法承受相應法律后果。
第五條【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實施法律行為以及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以及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實施法律行為以及從事其他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八條【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生態和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第二節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
第九條【法律淵源】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依照習慣。習慣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法院不得拒絕處理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民事糾紛的受理或者裁判。
第十一條【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則的關系】
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不得僅依照基本原則作出裁判。
第十二條【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其他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溯及效力】
本法實施以后發生的民事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實施以前發生的民事活動,適用當時的法律,但本法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除外;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十四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活動,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利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自然人,其民事權利能力不受影響。
第十六條【出生與死亡時間】
戶口登記記載的出生、死亡時間推定為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
第十七條【胎兒利益的保護】
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已經出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體外受精胚胎】
對體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處置,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九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下載版: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下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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