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杭舉行。會議表決通過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條例和批準了3件地方法規。其中,環保部門被賦予“特權”,一旦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
浙江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賦予環保部門處分權
5月23日至27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杭舉行。會議作出4項決議決定,審議11件省、市法規案,表決通過《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條例和批準了3件地方法規。
3月初,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問卷調查形式向社會征集條例修訂意見。在匯總多方意見后,條例新增了部分條款,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執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未在規定期限完成重點防治任務、或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不力的,主要負責人將被問責。
同時,條例明確了環保、經信、質監、工商、交通、農業等各部門管理職責。其中,環保部門被賦予“特權”,一旦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分建議。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浙江省環保廳應會同浙江省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新增大氣污染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書。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要求等向社會公開。
此外,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檢測機構“沆瀣一氣”將被重罰。條例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應開展監測,重點排污單位公開監測數據且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三年,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委托第三方。一旦違法排污,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不僅會被公開曝光,而且會納入誠信檔案;監測機構瞞報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出具虛假監測報告或數據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吊銷資質。
會議經表決,任命李學忠為浙江省發改委主任,免去謝力群的浙江省發改委主任職務。根據決定,全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換屆選舉工作,將統一安排在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進行。
【解讀】
據介紹,條例主要從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體制和部門職責;考核、約談和問責制度;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機動車船污染防治等方面作了修改與完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針對近年來重污染天氣增多的情況,專門增設“重污染天氣應對”一章。
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完善會商研判機制,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在此基礎上,條例還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及時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不僅如此,條例還明確了相關應對措施。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預警級別采取相應應急響應措施。具體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暫停生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或者限制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停止學校和幼兒園組織的戶外活動或者教學活動;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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