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計委針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應稱,今年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僅剩3天婚假。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上海的產假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2月23日,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相關情況。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在發布會上介紹了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今后幾年上海全市人口出生的影響。
劉平稱,根據測算,短期內(3-5年)上海全市戶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12萬人,每年約新增2-3萬人;流動人口在滬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萬人左右。預計近幾年上海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數量平均每年在26萬人左右,-2018年出生人口數量將處于相對高峰期,以后隨著生育旺盛期婦女數減少,出生人口數量將逐步回落。
據介紹,上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目標人群包括:雙獨夫妻、單獨夫妻、非獨夫妻。鑒于雙獨、單獨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的政策已經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新增加的目標人群主要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均為非獨生子女、已生育過一個孩子的夫婦,約為77.6萬對。
提倡夫妻生育兩孩
根據《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同時,針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規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解讀】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省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可以對允許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體辦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指導精神,針對再婚家庭和病殘兒家庭,上海規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同時,考慮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難以窮盡,需要進一步論證,為慎重起見,規定因其他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晚婚者增加7天婚假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解讀】新修改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不再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于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處理未予以涉及。在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期間,晚婚假都由地方《人口計生條例》規定,上海7天,北京7天,江蘇10天,各地不等。從實際情況看,全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齡28.14歲、男性平均初婚年齡30.11歲,客觀上晚婚已成為絕大部分市民的選擇,晚婚假被廣大市民認為是一項很好的福利政策。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數的情況下,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續性,同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婚假天數不做減法的指導精神,《決定》將原《條例》規定的晚婚假7天調整為: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說,共有10天婚假。
產假外有30天生育假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解讀】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假為30天,即晚育婦女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計生條例》時參照各地原晚育假標準來確定延長生育假,保障婦女生育后的休假天數不減少。多年來,本市大部分女性的初育年齡已大大超過晚育年齡(為28.665歲),享受了30天晚育假。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權利,將原《條例》規定的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說,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將晚育假調整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貼將有較大幅度增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鄔驚雷介紹,生育生活津貼的資金渠道將保持不變,仍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由市級財政按規定程序進行彌補。
男方陪產假增至10天
根據《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解讀】上海原先規定的晚育護理假為3天,即晚育婦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后,增加配偶陪產假天數已經成為社會和廣大市民的普遍共識。目前,各省市對配偶陪產假都已經或考慮適當增加。在調研論證過程中,社會普遍認為本市原晚育護理假3天太短。目前,本市順產婦女的住院時間一般4天左右,剖宮產的住院時間7天左右,剖宮產率約50%,且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后,高齡孕產婦顯著增加,生育期間需要更多的照護。綜合考慮生育家庭的實際需求、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大多數意見,將晚育護理假調整為配偶陪產假。據了解,此前也曾論證過7天、10天、15天等多個方案,最終兼顧人文關懷、用人單位負擔等多方面因素,確定為10天。
設定天數更要考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上海大學人才學院胡申生教授說:陪產假的設定,與計生政策的轉變有密切關聯。過去鼓勵晚婚晚育、而今提倡兩孩,陪產假的增設,恰好順應這一變化。無論陪產假、婚假還是生育假,落地仍需配套細則。專家表示,而今用人單位仍涉及兩種體制,國企、機關、事業單位等實施陪產假并不困難,但對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新政可能帶來用人成本的增加。10天陪產假相對較為可行,如通過社會補貼、商業保險等完善,政策落地可持續性將能得到切實保障。
據介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于2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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