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市區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環境,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省城市棚戶區改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市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對市政府確定的棚戶區房屋進行拆遷時,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性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做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按本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一)按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計算貨幣補償價格。
(三)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按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5%給予房屋承租人補償,按市場評估價15%對產權管理人補償。原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計算。對產權管理人補償所得資金由財政專戶存儲作為政府投資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
承租人也可先參加房改,再按該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獲得補償。
(四)拆遷有證浮房和沒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及房屋附屬設施等的補償,均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中規定執行。
(五)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規定執行。
(六)被拆遷人可以持《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購房合同免交契稅,只繳納房屋權屬登記工本費。
第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有關規定執行:
(一)拆遷有證(照)住宅房屋(不包括有證浮房)面積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可安置36平方米;36?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6?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7?70平方米的安置到70平方米;71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積安置;原面積部分不找差價(拆一還一),合理增加的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個人出資,享有全部產權。住房面積不足36平方米的,經本人申請,可在原安置戶型基礎上允許只上靠一個戶型,增加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為800元個人出資,享有全部產權;上靠兩個以上戶型的,另增加面積部分按市場價格執行,享有全部產權。產權調換房屋戶型設計建筑面積誤差率控制在3%以內。
(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將現承租的房屋參加房改的,拆遷人按本條(一)款規定執行;不參加房改的,視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應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三)拆遷有產權證(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差價。
(四)拆遷現有人居住的沒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住宅或有證浮房按原面積70%有產權證(照)房屋安置,無人居住的按原面積60%有產權證(照)房屋安置;拆遷現有人居住的無證浮房按原面積60%有產權證(照)房屋安置,無人居住的按原面積50%有產權證(照)房屋安置。
(五)安置地點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設計要求確定。
(六)拆遷人承擔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規定執行。
(七)附屬設施等均不予補償。
第八條 拆遷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造的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經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認定符合辦證(照)條件的房屋所有人補交有關稅費后,按有證(照)住宅房屋予以安置。
第九條 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以下原則分配:被拆遷人按簽訂協議序號與搬家序號之和,按照由小到大的順序在所對應的戶型中選擇樓層、房號,并予以公示。
第十條 回遷分配工作應在棚戶區拆遷工作結束及施工圖擴初設計審查合格后進行。
第十一條 主浮房連接(搭接)部分建筑不予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除。
第十二條 對棚戶區低保戶給予合理補償和照顧。低保戶按政策規定擴大面積部分,免收擴大面積費;無能力購買擴大面積的,擴大面積部分可確認為公有財產,居民回遷后按政策規定交納租金。
低保戶是指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準的,享受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十三條 其他規定
(一)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必須按當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文件規定按季度發放,超過規定回遷時間的,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有證房屋(不包括有證浮房)同住一門兩戶的不予以分戶;不具有獨立居住條件的一門兩間房的并有兩個所有權證的,按一房對待;對擁有共有權證而無法獨立居住的,不予獨立安置,待回遷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權人與共有人自行通過貨幣方式解決。
(三)對長期居住具有獨立居住條件(居室、廚房、電、水表俱全),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的超期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在別處無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繳納700元建設費用,享有全部產權。該房屋自回遷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對長期在此居住、別處無住房、不具備上述居住條件的超期臨時建筑或違章建筑,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繳納800元建設費用,享有全部產權,該房屋自回遷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對出租、轉讓、堆放雜物不具備居住條件的超期臨時建筑和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四)對被拆遷人或承租人臨時過渡期間子女上小學的,可持拆遷協議書,原就讀學校出具的介紹信,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到臨時過渡區域內的小學借讀。
(五)同一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經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強制拆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白城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
(一)對棚戶區的拆遷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二)拆遷檔案實行按月歸檔的管理辦法,所有優惠政策按拆遷檔案確定的范圍計算。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白城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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