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日
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
為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和環境,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棚戶區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依據《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長春市重點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均應遵守本規定。
二、棚戶區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
規劃條件允許建設回遷房屋的項目,被拆遷人可以在原地選擇回遷安置。
土地收購儲備項目,按照規劃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區域內建設回遷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三、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總金額等于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加上棚戶區房屋拆遷價格補貼金額、面積補貼金額、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是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
棚戶區房屋拆遷價格補貼金額,是指被拆遷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面積補貼金額,是指上年度磚混結構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應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
四、被拆遷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安置。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實行“拆一還一”不另結算差價;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要求按照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安置房屋的,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該項目的商品房屋銷售價格結算。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的,可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分套安置,或對超出最大標準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安置合并計算的建筑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該項目的商品房屋銷售價格結算。
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依照《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產權調換的補助標準發放。
五、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但對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獨立房屋,其權利人具有拆遷區域內的正式戶口,又確無其它住處的,可對被拆遷房屋按照不同結構房屋的建筑成本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數額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補償對象的自然情況、補償數額等在拆遷現地公示5日。
六、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則上應先進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費用后,拆遷人應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七、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后,購買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憑《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免征契稅;也可持《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相關手續,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購買定銷商品房。
八、棚戶區安置房屋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應不低于如下標準: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類戶型的主臥室開間不低于3米,居住面積不低于13平方米、廳(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廚房不低于4平方米、衛生間不低于1.8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標準戶型建筑面積相差正負1平方米,應視為設計合理。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標準戶型的,被拆遷人按建筑成本交納增加面積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少于標準戶型的,拆遷人按照該項目的商品房屋銷售價格返還不足面積款。
安置房屋的設計標準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審圖部門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批準的設計不得開工建設。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設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九、回遷安置依據搬遷時間先后公開排序,回遷時由被拆遷人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