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貫徹落實陜西省《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加強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的目標任務:堅持以用為本,剛性與柔性相結合,緊緊圍繞市五次黨代會提出的“高端能化強市,特色產業富民,文化旅游帶動,生態環境提升,城鄉一體發展”戰略,重點在教育醫療、現代農業、城市建設、裝備制造、能源化工、資源環境、電子商務、現代物流、金融服務、旅游產業、文化創意等領域,實施“221人才計劃”,用5年時間引進高端領軍人才20名,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200名,引進培養急需緊缺人才1 000名,努力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門類齊全,與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匹配的高層次人才隊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延安市域以外,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強創新創業能力,在某一學科或專業領域有較深造詣和較大影響,能在學科建設、技術開發、產業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引領作用的國內外優秀人才。
主要包括:
1.兩院院士;
2.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專家;
3.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高成長性項目的人才,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發明專利的人才;
4.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和突出業績的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5.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
6.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急需緊缺人才;
7.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并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陜西省技術狀元的高技能人才;
8.掌握現代農業關鍵技術的省、市級優秀科研人才、農業技術推廣人才和農業生產經營人才;
9.其他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牽頭,成立延安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專項辦公室,負責審定人才引進需求目錄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涉及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工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落實政策、跟蹤了解、提供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是人才引進培養主體,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擬引進人選、搭建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提供生活待遇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引進方式
第七條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方式為:
1.堅持按照需求、信息公開的原則,根據編制預留及人才需求情況,建立人才需求目錄,定期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2.堅持為我所用、人崗相適的原則,通過市場招聘、到重點院校招聘,到沿海發達地區公開招聘和專項招聘等方式,大力引進優秀人才。
3.堅持項目帶動、合作服務的原則,以學校、醫院、企業、科研院所、產業園區、創業基地等為載體,通過經濟社會重點工程項目,引進各類人才。
4.堅持市場配置、雙向選擇的原則,凡是符合我市人才引進標準的人員,個人可向單位提交自薦材料;各縣區、市直部門單位亦可主動接洽和推薦,點對點進行精準引進。
5.堅持靈活多樣、柔性引進的原則,采取技術合作開發、產業技術聯盟、課題招標、項目協作、專家指導、科研攻關、幫扶培養等方式引進核心技術人才和專業帶頭人。加強與中國延安干部學院、延安大學、延安職業技術學院協調對接,建立智力引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條引進兩院院士,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給予個人50萬元科研補助;引進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有突出貢獻專家,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給予個人30萬元科研補助;引進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高成長性項目的人才,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發明專利的人才,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和突出業績的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工作合同,按年度分期給予個人20萬元科研補助;引進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急需緊缺人才,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并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陜西省技術狀元的高技能人才,掌握現代農業關鍵技術的省、市級優秀科研人才、農業技術推廣人才和農業生產經營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延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按年度分期給予個人5-1 0萬元科研補助;引進其他人才可參照以上補助標準執行。
第九條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或項目來我市創辦企業并形成轉化成果的,最低給予50萬元扶持資金,并可優先享受土地使用、融資擔保、貸款貼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從事符合我市經濟發展重點領域的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并由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于40%股權的高新技術企業,且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技術成果國際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有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經審定后,給予100萬元的扶持資金。扶持資金從核準審批之日起3年內按進度分期撥付。
第十條優先推薦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代表我市企事業單位參加境內外學術會議;積極組織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參加境內外培訓。
第十一條優先推薦評審認定的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申報國家“”、“”,陜西“”等人才引進資助計劃以及陜西省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延安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等榮譽項目。
第十二條按照“特需特辦、人編對號、人留編留、人去編銷”的原則,由市人事編制部門預留一定數量的高層次人才專項編制,用于解決長期引進、落戶的高層次人才編制問題。高層次人才專項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動態調整,引進人才調離用人單位的,編制予以收回或調劑到其他引進人才單位使用。
第五章 激勵培養
第十三條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經推薦入選國家“”、“”的,除享受國家和省上的獎勵政策外,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獎勵;入選陜西省“”的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重大科技獎項的,經審定后,給予國家或。ú浚┩阮~度的資金獎勵;獲得全國(一、二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省技術狀元、生產技術攻關帶頭人、省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省級二類技能競賽第一名的個人,獎勵1萬元。
第十五條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給予10-30萬元補助;承擔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項目給予3-10萬元補助。
第十六條實施“緊缺人才培養工程”,重點圍繞現代工業、資源環境、城市管理、特色農業、現代服務業、社會事業、企業經營管理等7個方面,有計劃的選送一批有發展潛力的優秀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發達地區學習培訓,到項目建設、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等主戰場上鍛煉,培養一批堪當重任的中、高級人才。
第十七條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補助計劃”,對在延高校、高職院校學生在畢業前取得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每人1 000元資助;對參加急需緊缺技師、高級技師培訓,經考核取得相應技師、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每人20 0 0元的標準對個人予以補助。
第十八條建立攻讀博士學位補助制度。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和在延安注冊企業的各類人才攻讀博士學位,取得博士學位后繼續在延安工作滿3年的,給予5萬元補助。
第十九條鼓勵科研院所來延設立分支機構,鼓勵企事業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對新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給予牽頭單位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對新設立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給予牽頭單位一次性補助60萬元;對新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牽頭單位一次性補助20萬元。
第二十條堅持以實用、管用為原則,由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專項辦公室會同用人單位,以人才實際貢獻提出人才評價標準和引進依據;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加大對高層次人才獎勵扶持力度。對同一人才同一事項獲得多個獎項,涉及市級財政資金的,按照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補助。
第二十一條創新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收益分配機制,積極實施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薪酬機制,引進或聘用的高層次人才,可根據市場薪酬標準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建立完善科研成果有償轉化制度,用人單位可在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中,按照不低于0 5%的金額比例獎勵項目完成人員和有貢獻人員;采用股份形式的,可將不低于成果入股作價金額20%的股權,獎勵成果完成人和有貢獻人員。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設立高層次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根據實際需要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建立引進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整合人才引進管理服務資源,幫助解決人才任職、落戶、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問題。建立高層次人才信息系統,實行一人一檔、專員服務制度,吸引延安籍高層次人才回延工作,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實際問題。高層次人才子女需在本市就學的,享受本地戶籍學生待遇并可擇優上學。創新引進外國人才方式,發揮好外國專家作用,市引智辦負責外國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強化市直各單位、各縣區招才引智責任,對招才引智成效明顯的,以獎代補予以激勵。
第二十四條按照“政策支持、市場運作、租售結合”的方式,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營造高層次人才安居樂業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五條各縣區、各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大力宣傳高層次人才的先進事跡和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取得的成果,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創新失誤,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包含各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縣區、各系統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七條對本辦法未明確的其它優惠政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對于引進的具有較高水平,能引領我市產業發展、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國內外各類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由引才單位與引進人才具體協商,補助獎勵金額不受本辦法所列條款限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專項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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