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以下是人才引進政策及租房購房補貼新規定,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人才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推進人才資源整體性開發,進一步做好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工作,根據中央、省的有關規定和《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樹立人人都能成才的觀念,鼓勵人人都作貢獻。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識或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為玉溪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都是玉溪需要的人才。
第三條 人才是“第一資源”,區域經濟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全市各級各部門要把人才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一把手”抓“第一資源”,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推動人才強市戰略深入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玉溪市各級黨政群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二章 培養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
第五條 堅持“誰用人,誰培養”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部門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愿的人才培養機制,建立健全市、縣區(部門)、用人單位三級人才培養體系。以能力建設,重點培養高素質公務員、具有創新能力的專業技術人才、復合型高層次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其他各類人才。
第六條 鼓勵公務員通過多種形式接受高等學歷教育。在崗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個人工資、津補貼、獎金等待遇不變;由組織選派的,學費予以全額報銷;個人自愿參加學歷教育的,學費自理,取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個人申請脫產攻讀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須經單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
第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根據玉溪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重點領域,有計劃地依托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等人才培訓基地,通過國際國內合作、考察學習、崗位實踐、在職進修和掛職鍛煉等多種途徑,培養各類人才。
第八條 建立和完善各類人才繼續教育管理機制,形成政府引導、以需求為導向、以提升能力為目的的繼續教育體系。統一實施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制度并試行學分制管理;繼續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制度;探索建立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證書制度。把繼續教育成果和職務、行業準入、年度考核結合起來,提高繼續教育質量。
第九條 按照國家和省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建立國家、單位、個人三方負責的繼續教育投入機制。市政府每年從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繼續教育經費,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統籌使用。
第十條 大力培養中青年優秀人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加大玉溪市有突出貢獻人才、鄉土拔尖人才的培養力度,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選拔、管理和考核辦法,建立競爭機制,突出實際貢獻,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積極引進各類高層次人才
第十一條 圍繞“煙草興市、生態立市、工業強市、農業穩市”發展思路和“三優一特”發展重點,積極引進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具有學士及其以上學位以及其他特殊專長、專門技能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建立與項目掛鉤的引進人才獎勵機制,營造開放的人才創業環境。
第十二條 實施積極的人才引進政策。對全日制大學畢業并取得學士及其以上學位,年齡45歲以下,符合玉溪市產業結構和人才結構調整方向,用人單位急需的緊缺人才,實行開放的人才引進政策。簡化人才引進手續,暢通人才引進的“綠色通道”,由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包括人才評價、落戶、檔案管理、子女就學、社會保障在內的一條龍服務。對引進人才的配偶及年齡在20周歲以內的子女,戶口可以隨遷。
第十三條 引進碩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學位或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人才,在事業單位工作未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博士生享受副高級職務待遇,碩士生享受中級職稱待遇,無學歷和學位人員根據實際貢獻和業績享受同等在職人員待遇;上述人才參加公務員公開招考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用后博士生按助理調研員確定職務,碩士生按主任科員確定職務;對引進的特殊人才,對方無法提供人事檔案的,經人事部門批準可以重新建立人事檔案。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人才、智力、項目相結合的柔性引進機制。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采取咨詢、講學、科研和兼職、短期聘用、技術合作、人才派遣等方式靈活引進人才和智力。對柔性引進的各類人才,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戶口不遷、關系不轉、來去自由,發給《玉溪市引進人才工作證》,享受玉溪市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 建立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人才配套保障機制。在重大項目立項和論證時,要把項目所需人才保障放在與資金、技術同等重要的地位,核算人才成本;在項目招標時,要把人才保障機制作為重要審查內容;嘗試項目人才協同招標制,以項目引進人才,以人才帶動項目的實施。
第十六條 引進人才攜帶技術、項目、專利在玉溪市投產或研制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經濟效益顯著的,除用人單位按合同規定給予獎勵外,市政府根據其對稅收、財政的貢獻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搞好對高層次人才和急缺優秀人才的管理、服務工作,并與引進的人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建立以競爭為基礎的人才使用機制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人才社會統計機制,把人才統計納入社會統計范圍。建立科學全面的人才統計指標體系,在原有人才統計基礎上,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農村鄉土人才、實用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納入人才統計范圍,變部門統計為社會統計,加強人才統計工作的權威性和準確性。
第十九條 深化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繼續推行公開招考和競爭上崗制度,積極推進干部交流,擴大民主,加強監督,不斷推進干部任用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第二十條 繼續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全員聘用合同制,加大事業單位自主聘用工作力度;科學合理設置事業單位各類崗位,制定責任目標,建立崗位責任制,實施崗位聘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改革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推行“個人申報、社會化評價、單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觀管理”的職稱評聘制度。堅持重業績、重能力,對確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才,特別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晉升相應職稱。強化聘后管理,加強任期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晉升、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的管理使用。逐步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人才全部納入人事代理,由政府人才服務機構為其建立人事關系和提供檔案管理、職稱評定、戶口代理、社會保險等全程服務。
第五章 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
第二十三條 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人才市場化配置機制。進一步加快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做好考試測評、人事代理、考核認定等方面的服務工作。建立人才需求指導體系,編制人才需求目錄特別是急需緊缺人才指導目錄,引導人才合理流動。切實發揮人才市場在人才資源優化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盤活現有人才資源,保持人才合理流向和流量,使人才結構調整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繼續堅持以規范性條款為主體的黨政機關人才流動政策,加強人才流動的合法性、規范性、有序性。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實施好黨政群機關公開招考、調任、公開選調公務員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公務員隊伍,提高公務員素質。
第二十五條 進一步加大黨政干部交流輪崗力度,擴大交流輪崗范圍。積極做好市直機關中層干部交流輪崗試點工作,總結試點經驗,盡快全面推行,促進干部多崗位鍛煉,豐富干部工作閱歷,提高干部組織協調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六條 積極引導和鼓勵人才向經濟建設第一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流動。由市政府設立“創業獎”,對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和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給予獎勵,形成導向。加強對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為大中專畢業生到非公單位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建立人才市場價格發布制度。以勞動部門工資指導價位為基礎,建立玉溪市各類人才市場價格發布制度,定期或即時發布人才價格信息,指導用人單位調整人才收入水平,指導人才流動,調節人才供需。
第二十八條 加大人才派遣工作力度。由政府人才服務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選擇合適的人才,并與其簽訂合同,將人才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打破人才部門所有的狀況,實現資源共享,達到優化配置。
第六章 建立人才有效激勵機制
第二十九條 以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人才為目標,建立以業績,由品德、知識、能力等要素構成的人才評價指標體系,促進人才評價體系的規范化、科學化。
第三十條 建立機關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完善黨政人才績效考核辦法,正確評價和實事求是反映黨政人才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作為對黨政人才實施獎懲、調整職務、確定工資待遇的依據。建立機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實行黨委、政府對機關工作宏觀目標管理考核和機關對工作人員崗位目標管理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制,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工作目標獎。
第三十一條 按照“放權、搞活”的原則,賦予事業單位更多的分配自主權。實行檔案工資和實際收入相分離,實施以崗位績效工資制為主的分配形式,以崗位責任為重點,以績效考核,把職工收入與工作崗位、績效掛鉤。
第三十二條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多元化分配體制,允許多種要素參與分配。對事業單位負責人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可實行工資收入與年度工作目標和業績掛鉤的分配辦法。對在關鍵崗位的技術骨干、承擔重點工程和科研項目的帶頭人,可實行技術入股和協議工資制度。對一般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可實行與崗位責任或科研成果相掛鉤的崗位績效工資制。鼓勵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分配比例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設立“玉溪市杰出人才貢獻獎”,作為玉溪市人才最高榮譽獎。對于全市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玉溪市杰出人才”榮譽稱號并給予重獎,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云南省科技進步二等獎、哲學社會科學二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人員,給予國家和省同等額度的資金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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