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九江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九江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具有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的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二章收費范圍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內容的性質和不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中的物業公共性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別墅(含獨棟、雙拼、聯排、疊加)和實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其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住宅小區物業公共性服務費實行等級收費管理。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資質條件和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物業類型、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服務成本等,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適時向社會公布,并對其監督管理。
第七條物業服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物業共用部位、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
(三)公共綠地、景觀和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做好安全防范和秩序維護工作;
(五)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帳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六)業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費用;
(四)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五)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必備的固定資產折舊;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方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三章收費管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經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
在擬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應將前期物業公共性服務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或核定。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物業公共性服務費的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公共性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應根據確定的物業服務等級,在公布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物業公共性服務費指導價標準及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標準詳見附件一、二)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公共性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等級服務標準和公布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在實施收費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或核定。
第十二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服務價格登記、公示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前期物業)在收費前,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和申領《服務價格公示牌》。
第十三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買受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明碼標價規定,公布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住宅小區內的服務項目、服務工作開展和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物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接受質詢與監督。
第十六條 物業公共性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
未辦證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積或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不得收取物業公共性服務費。
第十七條 已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自交付之日起次月由業主承擔。未交付業主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及設施設備,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律不得收取物業綜合服務費。其建設期間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費應每月足額繳納,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預收的,預收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月,業主自愿交納、另有合同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停車收費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符合規劃配置要求的共用車位、車庫(含地下、地面)、地面停車場由物業服務企業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按規定標準可以收取停放服務費。(見附件三)
經業主大會同意,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可按照規定標準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其使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業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二十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車庫、車位應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
第二十一條 實施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停車場所保潔、照明、監視(或巡視)和日常維護等服務工作。
第五章其它收費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內共用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景觀水系、監控系統、單元門禁等設施設備運行費,納入物業公共性服務費,不得另行分攤收取。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費用未納入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支出和約定的收費方式,向相關業主公平、合理分攤,并定期公布。分攤計算公式為:用戶實用量×(單價+總損耗費÷全部用戶實用量)。
電梯起始層的住戶,其物業服務費標準下浮30%。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雙方委托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駐小區進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維護、施工的單位收取進場費、補償費、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單位或裝飾裝修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裝飾裝修垃圾的,應當繳納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垃圾清運費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高于4.00元收取。不產生裝飾裝修垃圾的或自行處理裝飾裝修垃圾的不得收費。
不得強行收取裝飾裝修保證金。因裝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損壞的,恢復、維修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由業主(使用人)或裝修單位(裝修人)承擔,造成嚴重后果并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當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實行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監測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市和縣(市、區)政府、廬山管理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構成價格違法、違規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單位宿舍、業主自行組織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協商,并在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的指導下具體實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明確服務期限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等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也可由業主大會或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重新約定,合同到期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廬山管理局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可結合本地物業類型、服務內容、服務等級、環境設施和服務成本等,參照本辦法具體測算制定公布相應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潯陽區、廬山區、開發區、八里湖新區執行本辦法中的指導價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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