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景德鎮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景德鎮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建設、規劃、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民政、城市管理、街道等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應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具體指導所轄區域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住宅區,應當組織整治改造,逐步推行物業管理。
第七條 建立物業管理部門例會制度。
物業管理部門例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定期組織召集,建設、城市管理、價格、市場監管、規劃、公安等相關部門參見,主要負責協調解決物業管理過程中各部門相關配合管理和服務事宜,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共用場地、建筑物規模和社區建設等因素。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開發企業不得將同一物業區域委托給二個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開發企業必須將同一物業區域內的未辦理產權手續的自留物業委托給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企業進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入住率達到50%以上或物業服務費實際收取率達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業交付滿二年,并且入住率超過30%的;
(三)首批物業交付滿三年的。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等為單位推選本幢(單元)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推選出本幢(單元)業主代表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本幢(單元)業主中進行推薦。
第十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擬訂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七)依法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依法決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采取分幢(單元)討論的形式,由本幢(單元)業主代表將本幢(單元)業主的意見收集匯總至業主大會進行討論,必要時還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其中在決定第十條第六項時,如不涉及到小區全體業主的公共設施設備,可直接召集涉及的相關業主或相關幢(單元)業主代表進行集體討論。決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一般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準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業主大會的職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并監督使用;
(五)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對拖欠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可采取公示等措施;
(六)召集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
(七)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八)勸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章裝飾裝修房屋;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前款第二項、第六項職責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經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協助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業主委員會任期一般為三年,其組成人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
(一)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二)有違反管理規約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有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的。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換屆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按時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須經業主大會決定,由全體業主承擔;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可以從經營收益中列支。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收支情況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實行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房產主管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關行政部門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重大問題;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變更交接過程中出現問題;
(五)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糾紛。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九條 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并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物業買受人應當對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經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物業規劃總建筑面積小于二萬平方米的項目,經物業所在地區、縣房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經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
提倡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經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載明由物業買受人交納前期物業服務費的時間、標準和方式。
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約定的標準向物業所在地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基本設施的房屋。地下室、車庫(棚)、樓梯間、垃圾房、變電室、設備間、架空層、公共門廳、過道、人防工程以及層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當從物業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積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建設項目總體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納入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工作人員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交付物業前,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用房資料及物業管理所必須的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方可交付物業買受人。物業交付買受人后,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交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建設單位送達書面入住通知后,物業買受人在限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收房手續的,視為交付,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墊付,物業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由物業買受人返還建設單位墊付的費用。
建設單位限定物業買受人辦理收房手續的時間不得少于二個月。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提取的物業工程質量保修金,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維修,并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聯系建設單位落實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通過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備案,依法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應當向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并公示。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及基本情況;
(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三)物業服務質量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公布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的時間;
(五)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六)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公共綠化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
(七)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開展各種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如對外來人員和車輛登記、定期巡邏,以及管理視頻監控裝置等維護小區秩序、安全防范事項;
(八)在市城市車輛停放管理大隊的指導下進行車輛的停放管理;
(九)物業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費用的管理和驗收;
(十)物業資料、物業服務資料、財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和查詢;
(十一)物業服務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十三)違約責任。
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履約保證金進行了約定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載明履約金的管理方式。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不再續約的,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依照物業服務合同追究違約方的責任。業主不得采用拒交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用降低物業服務質量或者中斷物業服務等方式拒不履行合同。
物業所有權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不交接,阻礙新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服務。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公平、合理以及服務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費標準公示,并報物業所在地縣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應定期公布信息價。
第三十五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電梯、轉供電和二次供水等設施運行費用未納入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支出和約定的收費方式向相關業主公平、合理分攤,并定期公布。
業主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未交費業主名單及欠費情況予以公示催交。
已經具備交付條件的物業,因業主的原因未及時辦理交付手續的,業主應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經交付的空置物業,業主應當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每年應在小區的顯要位置公示以下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一)物業服務費用的年度收支情況;
(二)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利用小區公共部分、公共設施經營的收支情況;
(三)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服務標準、管理制度等情況;
(四)與業主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也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繳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代收費用的,應及時將代收的費用交付給委托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并不得將代收的費用挪做他用,不得將代收的費用充當欠交的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八條 縣級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平臺,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屬于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并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公共安全、商業服務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
第四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從事租賃等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所得收益因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墻體外觀;
(三)違反物業管理區域規劃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四)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
(五)亂設攤點或者亂倒垃圾、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六)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張貼、涂寫、刻畫;
(七)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音;
(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占用、封閉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款規定的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需要。
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出租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車庫的,應當首先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給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交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于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占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可以由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先行制定。場地占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須有序行駛、停放,具體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六章 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四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幢建帳,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中支出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業主大會應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續存制定方案,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予以指導。
第四十五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召開業主大會或幢(單元)業主代表大會商議并經參會業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決議,參會人數未到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可在決議的基礎上以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征求未參會業主的意見,同意人數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動用小區維修資金。
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對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會議全程進行指導監督。
第四十六條 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緊急情況可以啟用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經市特種設備監督檢測中心等權威專業機構質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影響使用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專業機構核實并出具意見書認定的;
(三)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的,經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四)屋頂、屋面、外墻面發生滲漏,或者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核實并出具意見書認定的;
(五)房屋外墻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經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核實并出具意見書認定的;
(六)發生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如嚴重沉降、傾斜、開裂等),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認定的。
第四十七條 物業區域內發生前款所述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措施,并在24小時內制定維修、更新方案、向業主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業主委員會核實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社區居委會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由相關業主、社區居委會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將同一物業區域內的未辦理產權手續的自留物業委托給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企業進行統一管理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或者業主委員會換屆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保管的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的,房產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業主委員會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財物毀壞、滅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房產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第五十四條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示范文本,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示范文本執行。
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示范文本執行。
第五十五條 業主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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