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段飿I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決定》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五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依法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決定》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確定為1個物業管理區域。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業主人數少于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第十一條第(七)項修改為: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設項目內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經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決定》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合同,應提前60天告知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做好各項移交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60天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決定》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物業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決定》刪除第六條和第二十二條。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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