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財政部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那么2018年山西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是什么?山西差旅費最新報銷標準有哪些?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委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行〔2014〕4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費。
第三條 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干相結合的辦法。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飛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 二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處級及以下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六條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內出差除處置應急事項(紅色、橙色級)外,一律不得乘坐飛機。省外出差應優先選擇高鐵、動車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較遠或任務較急,確需乘坐飛機的,由分管領導審批。
第七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八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處級及以下人員住標準間。
第十一條省內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為:廳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每人每天480元;處級及以下人員每人每天310元。
第十二條省外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執行(見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憑據報銷。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省內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定額包干;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補助(見附件1)定額包干。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繳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定額包干。
第十九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出差審批管理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出差由領導派遣或憑上級部門正式文字通知,并填寫出差審批單(見附件3),經處室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委領導出差需經委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出差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預定路線乘車往返,不得借機繞道旅游。特殊情況需繞道往返或延期返回,須事先報分管領導同意,否則繞道或延期的差旅費自理,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費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省內出差伙食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省外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車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機關財務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出差人員自帶委機關車輛出差,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委機關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管理;委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應進行嚴肅處理。
委機關財務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差旅費開支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差旅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二)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四)轉嫁或接受轉嫁差旅費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委辦公室會同委機關紀委責令改正,涉及違規資金的,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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