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制定了《浙江省黨內監督十項制度實施辦法(試行)》,這是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強化黨內監督,推動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省委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17條整改措施之一。
這十項制度實施辦法包括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度、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述職述廉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信訪處理制度、巡視制度、談話和誡勉制度、輿論監督制度、詢問和質詢制度、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等實施辦法。其中后三項是探索創新,前七項是調整整合或修訂完善的。這十項制度實施辦法既嚴格遵循《黨內監督條例》的各項要求和規定,又緊密結合浙江實際,切實加強了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為了進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推進黨委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強化內部監督,《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度實施辦法》詳細規定了黨委全委會、常委會等職責范圍和運作程序;《民主生活會制度實施辦法》對召開民主生活會廣泛征求意見、開展談心交心、撰寫發言提綱、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制定整改措施、通報會議情況等6個環節作了明確規定。
為加強對黨內事務的溝通,促進黨務公開,促進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重要情況和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及購買汽車情況;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國(境)留學、定居情況等。《述職述廉制度實施辦法》對述職、述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如述廉內容包括遵守“四大紀律”、“八項要求”情況;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情況等7項內容。
為加強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信訪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專門對黨委、紀委建立信訪監督制度作出規定:凡向黨組織反映下級黨組織或黨員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風及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對被反映人實施信訪監督,信訪監督可采用信訪談話、發信訪通知書、建議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等形式;《巡視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了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對象、程序及注重巡視結果的運用;《談話和誡勉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了任職談話、廉政談話和誡勉談話的具體程序。
為了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輿論監督制度實施辦法》對各級黨組織、宣傳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新聞媒體等如何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為了進一步發揮各級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詢問和質詢制度實施辦法》對詢問和質詢的主體、對象、條件、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規范和落實了黨內法規所賦予各級黨委委員和紀委委員對不稱職委員、常委提出罷免或撤換要求的權力,明確規定委員、常委有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知情不管或對親屬利用職務影響力取得不正當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等10種情況的為不稱職委員、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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