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2001年后我省首部在省人代會上通過的地方性法規。
在制定條例過程中,起草組緊緊圍繞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開展了廣泛、扎實、細致的研究、論證、修改工作,科學論證、廣納民意。對專業性較強、爭議較大的重大問題,通過召開法律專家、環保專家、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對規范內容的針對性、可行性進行充分深入的論證,確保規范內容科學合理、切實可行。通過多次公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深入民主立法聯系點聽取基層群眾意見、召開排污重點單位座談會聽取管理相對人意見等形式,在更廣的范圍內吸收社會公眾參與條例制定,有序擴大公眾參與。特別是將草案發送給每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見,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分赴各市當面聽取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基層部門的意見。各省轄市、縣(區、市)人大常委會也通過多種形式收集、匯總和反饋草案修改意見建議。這里可以提供一組數字加以說明:條例的立法調研行程遍布江蘇13個市,先后召開30多場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收集匯總各方面意見近2300條,修改文稿達10多次,用于常委會和人代會會議的說明材料近4萬字。提請人代會審議的草案經過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反復修改,充分吸收采納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內容可行,質量較高,針對性、可操作性較強,保證了條例高票通過。
條例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在江蘇視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從江蘇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注重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國家有關決策部署的要求,注重借鑒吸收我省有關規定和兄弟省市的立法成果,注重歸納提煉總結實踐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經驗。條例以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為基本依據,以保障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有效落實為規范重點,按照“源頭嚴控、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思路,對我省的大氣污染防治進行了全面規范,具備以下主要特點:
注重系統性,構建了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體系。條例明確了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全面規范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各個方面。一是既明確了政府及部門的職責,又規范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防治責任以及公民的義務;二是既規范了針對各類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加強源頭防治,又規范了區域的聯合防治加強區域協作;三是既規范了對大氣污染貢獻率高的重點污染源防治,又規范了對大氣污染貢獻率不高但是危害大或者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源的治理;四是既規范了大氣污染的預防和治理,預先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又規范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置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加大處罰力度;五是既規范了政府及部門的權力,賦予必要的監管手段,又規范了相關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督促其履職盡責,防止其濫用權力。
突出針對性,細化了不同污染源的相應控制措施。條例不僅規定綜合防治,更強調分別施策:一是針對能源污染源的特點,規定制定能源結構調整規劃,確定燃煤總量控制目標,規定實施步驟,逐步實現燃煤總量負增長,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劃定并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二是針對工業污染源的特點,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產業布局,規定定期制定或者修訂禁止新建、擴建的高污染工業項目名錄、高污染工業行業調整名錄和高污染工藝設備淘汰名錄,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業中的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三是針對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源的特點,規定在本省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對新購置機動車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限制市區摩托車的保有量,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并增加船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規定;四是針對揚塵污染源的特點,實施行為控制,按照來源分別細化了各類產生揚塵的活動應當采取的措施,并明確了工程建設單位在防治揚塵污染中的責任;五是針對大氣污染貢獻率不高,但群眾反映強烈的餐飲油煙、露天燒烤、焚燒秸稈、煙花爆竹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體現創新性,建立健全了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一是對國家和地方已有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歸納、提煉、集成,形成有江蘇特色、集中突出的制度規范,專章或專節加以規定,如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制度、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制度等;二是對國家提出的帶有導向性、前瞻性的政策、措施、制度、規范進行細化具體化,如推行差別化價格政策,利用價格杠桿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引入對單位和個人的“雙罰”制,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措施保證行政決定的執行等;三是結合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實際,對相關內容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針對性強、可操作的制度規范,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制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
彰顯法規剛性,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條例規定了嚴格的監管手段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對違反條例規定的義務性、禁止性規范的行為設置了相應的處罰。一是加強對大氣污染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排放的監管,嚴懲無證排放、超標排放、違規排放以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實行按日計罰制度,大大提高了罰款數額。二是賦予相關執法手段,規定執法機關可以對符合法定情形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對違法者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三是加重了對責任人的處罰,實施雙罰制,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無證排污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停止排污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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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2月27日召開的座談會上獲悉,《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于3月1日施行。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張艷,副省長許津榮出席會議并講話。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歷經常委會三審,并經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是全省大氣污染防治的首部綜合性法規。張艷說,《條例》總結了我省依法防治大氣污染的新經驗,反映了廣大群眾治理大氣污染的新訴求,探索了治理大氣污染的新舉措,在我省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與司法機關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心同德、聯防聯治,積級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實。各級人大要切實開展宣傳工作,加強監督,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
許津榮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清醒認識當前我省大氣污染防治的嚴峻形勢,充分認清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能源消耗大氣污染治理、工業及交通領域大氣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城鄉面源污染防治,確!稐l例》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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