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范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長沙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為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刊登,廣泛征求我市社會各界的修改意見。修改意見請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委或者發電子郵件至392802270@qq.com。
聯系人:武玉霞聯系電話:88668556(兼傳真)
郵政編碼:410013地址:長沙市岳麓大道218號
長沙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7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規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及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基本原則】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
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文廣新、城管、規劃、安監、質監、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職責】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
第六條【技術使用】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及管理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七條【財政支持】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規劃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管理資金,加大對地下管線管理的投入。
第八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盜竊地下管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前款行為以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管線綜合規劃】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包含地下管線內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含地下管線內容)應當作為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重要內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建設區域、管線種類、鋪設方式、規模及布局等內容。
第十條【管線工程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可研批復、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一條【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時,應當征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部門及權屬單位的意見。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因地下管線應急搶修等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不能納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后書面報告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年度計劃管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資質】承擔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第十五條【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現狀調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通過查詢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咨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探測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線等地下設施現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開展現狀調查時,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管線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遷改工程,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第十八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可以由道路建設單位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并申請辦理;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永久性遷改的,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一并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
單獨建設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放線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依據管線規劃審批要求進行放線,并將放線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施工組織】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覆土前測量】地下管線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測量圖,并記錄地下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未報送的,不得組織下道工序的建設。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時進行地下管線覆土前的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
第二十二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移交。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建設,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保護,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查明施工區域內的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占道挖掘手續。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運行維護主體】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地下管線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發生地下管線安全事故后,按照應急預案實施搶修,并向市城鄉建設及相應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并報送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建設建(構)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鉆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識;
(四)向地下管線井(室)內傾倒垃圾、建筑泥漿等,排放腐蝕性廢棄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管線接駁】建設單位在接駁地下管線前,應當書面告知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廢棄處理】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綜合信息平臺】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循資源整合、標準統一、及時準確、綜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三十條【信息收集】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一條【檔案報送】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長沙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既有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按相關標準和要求報送至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信息查詢及保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的管理和應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查閱本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五章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設區域】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綜合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地鐵建設、道路整治、棚戶區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綜合管廊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條【入廊管理】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全部入廊,綜合管廊以外區域不得建設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入廊工作。
對于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進行建設的,發改、規劃、建設、城管等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綜合管廊使用】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綜合管廊日常維護費,有償使用費用標準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在運營期間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義務】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正常運轉;
(二)配備相應的建筑、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統籌協調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綜合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搶修,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七)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義務】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管線;
(二)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綜合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查計劃,并接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綜合管廊內管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安全保護區】綜合管廊周邊區域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并設置相關標識。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由從事活動的單位會同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五)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其他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人員管理】進入綜合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第四十條【綜合管廊信息系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綜合管廊信息系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綜合管廊信息系統納入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十一條【銜接規定】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及檔案等管理活動,本章未作規定的,按其他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管理主體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制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計劃執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和進行規劃核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未履行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建設、維護、管理職責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未按照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
(五)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覆土前測量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未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測量后,未按規定報送測量數據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提交的地下管線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禁止行為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影響地下管線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不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應當按規劃納入綜合管廊而不進入,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其他情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例外情形】國防管線、軍事禁區及軍事管理區內的地下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非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地下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參照執行】寧鄉縣、瀏陽市、長沙縣地下管線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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