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呈現多個創新點:
《條例》共七章三十三條,雖然條文不多,但涵蓋了志愿服務工作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管理、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志愿服務的規范和管理、對志愿服務的激勵和保障、有關法律責任等各個方面。與其他17個省市的志愿服務立法相比較,我省的《條例》內容更豐富,更具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都比較強,呈現出多個亮點。
1.志愿服務涵蓋所有年齡段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的計劃,條例的名稱應該為《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但事實上,志愿服務不僅僅停留于青年志愿上,隨著志愿服務的深入、普及,已有越來越多年齡層次的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如果把立法調整范圍從青年志愿服務擴大到所有年齡段人群的志愿服務,將更有利于整合社會資源,逐步建立社會志愿服務體系。更有利于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也更有利于得到政府和社會的保障和支持。最終,省人大將條例名稱從《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更名為《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稐l例》第十二條規定:“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監護人陪同。”這就為所有人參與志愿服務提供了法律依據。
2.幫助未登記組織解決“戶口”問題
《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從事志愿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及其分支機構、團體會員”??這是對浙江志愿服務組織的概念界定。浙江自開展志愿服務以來,各類組織發展迅猛,形式多樣,種類繁多。通過界定志愿服務組織這個概念,可實現既規范工作,又促進發展的雙重效果。
這一概念界定通過“依法登記注冊”這一條件限定,有利于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和服務,規范它們的工作;而規定“及其分支機構、團體會員”,又為那些在現行條件下未能依法登記注冊的有關組織,開辟了一個有效的解決途徑,只要成為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的分支機構或團體會員,就可以納入條例統一調整規范,同時也不影響這些組織在條件成熟時依法登記成為獨立社團法人。
3.志愿者有了“娘家”
志愿服務作為社會公益活動,已不局限于某個行業、某個領域,當前志愿服務工作已經遠遠超越了任何一個部門的工作范圍,因此亟需有一個綜合協調機構來指導、協調浙江志愿服務工作。
同時,《條例》第四條規定:“省、市、縣(市、區)設立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成員單位和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活動及其相關工作。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志愿服務的指導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青團組織。”在立法的推動下,今年9月份,由省委省政府領導牽頭,宣傳、政法、共青團、關工委、民政、教育、公安、工商、財政、人事等單位和部門共同組成了浙江省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浙江志愿服務工作,辦公室設在團省委。
4.三層階梯組成工作體系
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志愿者協會、志愿服務組織是志愿服務的主要工作機構,也是志愿服務重要的協調、管理和組織部門,但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
對此,《條例》第八條規定:“省、市、縣(市、區)成立區域性志愿服務組織,名稱為志愿者協會。志愿者協會應當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根據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務組織,可以申請加入志愿者協會,成為其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這樣就進一步明確了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志愿者協會、志愿服務組織三者的工作架構關系,確定了以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為指導協調、志愿者協會主干、其他志愿服務組織為重要力量的志愿服務工作體系。
5.保障激勵機制進一步明確
為促進志愿服務這項社會公益事業全面可持續發展,條例也規定一些相配套的保障激勵機制。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和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等保障”;“鼓勵組織、個人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捐贈者和資助者依法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各級人民政府對表現突出的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以及對志愿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招考公務員或者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志愿服務表現突出的志愿者”等等,這些規定為志愿服務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持,必將大力促進志愿服務的深入開展。
6.保險和書面協議成服務各方最大保障
書面協議志愿服務活動契約化。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由于此前對權利義務不夠明晰,造成志愿者權利義務不對等,志愿服務對象以及志愿者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志愿者收取志愿服務對象報酬等各種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給志愿服務帶來了負面影響,也給維護保障志愿服務各方合法權益造成很大困難。因此,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開展高風險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務以及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愿服務,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其他志愿服務,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條例以簽訂志愿服務協議這種形式,來明確志愿服務各方權利和義務,有利于保障志愿服務各方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同時,第十九條還規定:“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應當根據服務項目需要,對參加志愿服務的志愿者進行必要的專項服務培訓,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并提供必要的物質和安全、衛生保障!
7.未經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亦受法律保護
雖然條例主要調整規范是經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自愿、無償實施的志愿服務活動。但對于社會各個方面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對未經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自愿、無償服務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條例亦作了規定。因此,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本單位、本系統的人員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未經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個人自愿、無償地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可以與受助者約定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閱讀延伸:出臺經過
2001年以來,團省委連續多年向省人大提出省級志愿服務立法建議。
2006年12月,《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被省人大常委會列為2007年度立法計劃一類項目。
2006年年底,團省委成立由分管書記牽頭的條例草稿起草小組。并于2007年3月形成條例草稿。條例草稿形成后,在省人大內司委的具體指導下,團省委與省人大內司委共同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于7月形成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由省人大內司委印發全省各地和省級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同時,起草小組先后到寧夏、青海和本省杭州、寧波、溫州等地調研,并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座談會,進一步征求意見。
2007年8月31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會議,對修改后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并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一審審議。
9月27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審議。
11月初形成草案修改稿。
11月6日,省十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并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二審審議。
11月21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二審審議,并于11月23日表決通過《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2008年3月5日,《浙江省志愿服務條例》在“學雷鋒日”正式施行,并把學“雷鋒日”改為“浙江省志愿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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