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關于《江西省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歡迎閱讀!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1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西省立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9年5月,對條例進行了修正。條例實施15年來,對規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維護法制統一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立法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新修改的《立法法》,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深入總結我省立法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過程
3月,《立法法》修正案通過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著手研究修改工作。在修改過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關于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意見》的要求和部署,涉及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積極通過修改條例予以落實。二是認真對照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進行梳理完善。根據《立法法》的要求,結合本省地方立法實際情況,對條例進行相應修改、充實、完善,細化、落實上位法的相關規定。三是提煉總結我省地方立法實踐經驗。多年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發揮立法主導作用,提高立法質量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在條例修改時,將實踐中成熟、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通過修改條例固定下來。
1月12日,法工委全體會議討論研究提出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省政府法制辦、省高院、省檢察院以及省直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大以及立法聯系點,部分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草稿。2月22日,省人大常委會第63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有關情況的匯報,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報經省委同意,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規定和各方面的意見,修正案草案從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推進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完善法規起草、論證、聽證、評估和清理機制,發揮代表作用,拓寬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等方面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其中對照《立法法》的規定,修改完善36處,根據立法實踐經驗修改完善14處,另外,還對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針對本省地方性法規案審議的實際情況,完善了法規案審次制度。一般情況下,法規案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對分歧較大、問題較多的法規案,可以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或者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三)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的規定和我省多年立法實踐,補充完善設區的市法規的審查批準規定。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編制年度立法計劃時,應當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溝通。制定地方性法規時,可以根據需要征求省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意見,省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根據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需要,提前介入,協調指導。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一并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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