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經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9月2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該《條例》分總則、電力設施建設和保護、供用電秩序維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66條,自12月1日起實施。以下對《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中的一些條款進行解讀。
《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一條為了保障電力設施建設和電力生產順利進行,規范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頒布實施以后,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規章,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基本形成了電力法律法規總體框架和體系。但隨著電力工業的不斷發展和電力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由于出臺時間較早,已不能適應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執法不到位和缺位的情況比較嚴重。同時,損毀破壞電力設施和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的現象日趨猖獗,不僅影響了電力工業的發展,影響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而且直接威脅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借鑒外省(市)立法經驗,制定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地方性法規,非常迫切和必要。
《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的使用范圍。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及其毗鄰海域內從事電力設施建設、保護以及供用電秩序維護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解讀:本條是關于適用范圍和電力設施范圍的規定。法的適用范圍也就是其效力范圍,是指法對哪些人、對什么事、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時間范圍內具有約束力和強制力,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臻g效力又包括地域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本條例的時間效力產生于條例實施之日,即12月1日。本條例的地域效力是本省行政區域及其毗鄰海域內,對人的效力是本省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這里的“單位”包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人及其他組織;“個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本條例規范調整的對象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和維護供用電秩序的一切行為。
電力設施建設應如何補償被占用的土地和海域?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土地征收。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桿塔基礎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因電力設施建設及其相關活動,對原海域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賠償。因電力建設使用海域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原海域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
解讀:本條是電力線路用地補償的規定。首先,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不實行征地。因為電力線路線長、分布廣且技術要求高,使用土地的方式與道路建設等具有本質區別,它既不改變土地的效用,也非常少地限制土地的收益,所以不實行征地。但在施工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施工單位或個人還是應當根據政府規定的有關標準給予補償。其次,如建設桿塔占用了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地經營權人的土地,則需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我省電力建設還存在使用海域的可能,如果使用海域,由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原海域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
供電企業的經營場所有哪些義務和職能?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項目、服務范圍、用電業務的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提供用電服務資料,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接受社會監督。
解讀:本條是關于供電企業售電服務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供電企業的售電服務做出規定:
(一)公布用電業務辦理方法和服務標準。
《電力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并提供用戶須知資料!惫╇娖髽I營業場所應該公告如下資料:1.各類用電業務的辦理程序,包括新裝、增容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等業務的辦理程序;2.供電企業的服務標準,包括服務承諾、服務標準等;3.辦理各類業務的收費標準及收費項目以及用電的電價標準。
(二)簡化業務辦理手續,方便用戶購電和交付電費。供電企業還應合理安排其收費網點,增加收費方式,優化業務流程,以方便廣大電力用戶購電和交付電費。
(三)提供用電信息查詢服務,滿足用戶的用電知情需要,接受社會監督。供電企業應當通過設立查詢電話、查詢網站及在營業前臺設置查詢崗位、擺放查詢電腦等方式,為用戶提供電量、電價、電費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查詢服務,用戶對查詢的結果提出疑問時,供電企業應盡量解答;對用戶提出的異議,供電企業應當進行處理,通過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向用戶進行答復。
簽訂用電合同的意義何在?
第三十八條供用電雙方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用戶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用戶需要和電網可能性,提供相應電力,并在供電合同中約定。物業小區的公共用電按照以下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經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與供電企業簽訂;(二)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實際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的單位與供電企業簽訂。
解讀:本條是關于供用電合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钡谝话倨呤邨l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違約責任,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為維護供用電秩序,供電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電合同。簽訂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重要意義:1.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權益。2.有利于供電企業了解用戶的需求,更好地為用戶提供服務,規范供用電行為,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3.有利于用戶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樹立誠信用電、自覺履行合同的責任意識。
供用電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對合同的約定,供用電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認真履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全供電,并收取電費、違約金和依法收取的其他費用。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全用電并按時支付電費和其他費用,不得違章用電或竊電。
哪些行為屬于竊電?
第四十三條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電或者致使計量裝置不準確;(五)私自調整分時計費表時段或者時鐘;(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電;(七)私自增加變壓器容量或者變更銘牌參數,導致少交基本電費;(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竊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教唆、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解讀:本條例規定的竊電行為包括八項: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擅自接線,是指未經電力企業許可,私自在電力企業或其他用戶電力設備上接線用電,如掛鉤用電、私拉亂接等行為。
(二)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用電計量裝置是用于計量用戶所用電量的儀器,是供電企業和用戶之間結算電費的依據。繞越計量裝置用電,是指電力用戶雖然安裝了用電計量裝置,但在使用電能時,直接將用電設施、用電線路搭接用電,躲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使所用電能無法在用電計量裝置上記錄下來的用電行為。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為了保證用電計量裝置所計電量的客觀公正,國家規定用電計量裝置要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方能使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后,要在用電計量裝置上加封,作為檢定合格的標志。用電計量裝置由上述機構加封后即不得擅自開啟。偽造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是指竊電人私自開啟封印進行竊電,竊電后為了避免其竊電行為被發現,以偽造的封印對用電計量裝置重新加封的用電行為。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是指未經合法準許私自開啟或者損壞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依法加封的封印的用電行為。
(四)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電或者致使計量裝置不準確。故意損壞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毀滅或者損壞用電計量裝置,使其失去計量作用或準確程度的行為。用電計量裝置被破壞后,必然造成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的后果,從而達到非法占用電能的目的。
(五)私自調整分時計費表時段或者時鐘。物價管理部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并考慮到調整電力系統負荷的需要,制定并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和其他分時電價,對不同時間段的用電量,按照不同的電價計收電費。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采用復費率電能表計量其不同時間段的用電量,各時間段參數在復費率電能表中預先設置。私自調整分時用電計量裝置的參數少交電費,是指用戶通過對復費率電能表的計時系統進行調整,采取增加低電價時間段和減少高電價時間段等手段,達到少交電費的目的。
(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電。使用非法充值的用電充值卡用電,是指裝有充值式電能計量裝置(如磁卡式、IC卡預付費電能表)的用戶,使用了不屬于供電企業充值系統特定的電能信息傳輸介質(充值卡),私自對電能計量裝置充值,致使電能計量裝置記錄的電能信息不能準確傳送至供電企業并計費的行為。
(七)私自增加變壓器容量或者變更銘牌參數,導致少交基本電費。我國對大工業用電實行兩部制電價,即按用電量收取電度電費和按變壓器額定容量或者用電最大需量收取基本電費,用戶的變壓器銘牌參數是供電企業計收基本電費與計算變壓器損耗的重要依據。為了達到少交基本電費的目的,一些用戶將變壓器銘牌更換或損壞,將大容量的變壓器銘牌更換成小容量的變壓器銘牌,從而達到少交電費的目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竊電行為。即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達到少交、不交電費目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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