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2013年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生效的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已經正式修訂實施。新消法的很多內容已經發生變化,而作為地方法規的《遼寧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已經明顯不符合要求,急需要重新修改,與國家的新消法保持一致,因此就出臺了這部《遼寧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消費卡到期,服務終止余額不給退;轉讓會員卡要交納轉卡費……昨天,遼寧省消協在為全省美容美發行業做關于《遼寧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的培訓時,工作人員表示,許多行業的“霸王條款”6月1日之后將被明令禁止。
據介紹,新條例及時填補了因新型消費方式、消費習慣出現而造成的法律空白,使很多糾紛解決起來有法可依。
消費卡到期服務終止余額需退
陳女士有一張2000元的美容卡,用過一次就忘記了。前不久她找到了這張卡,趕緊拿到店里做美容,卻被店員以“過期”為由拒絕了。
省消協點評:雙方簽訂服務合同,約定消費期限,時間到了服務可以終止,但是消費者預付卡中未使用的金額應當予以返還。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消費者付出了多少金錢就接受多少服務,卡內剩下的錢,消費者沒有享受到服務,應當予以退還。
會員卡遺失得給補
成小姐在某美容館辦理的次數卡不慎丟失,卡中剩余27次消費。她到該美容館要求補卡,工作人員不予受理,理由是該卡“不記名、不掛失”。
省消協點評:會員卡片僅僅是消費憑證,消費者和商家的合同已經成立,形成了服務型合同的法律關系,消費者已履行完交錢的合同義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合同約定的服務,不會因卡片的丟失有所改變,即使沒有卡片,也應當繼續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收轉卡費沒依據
林女士在某美容院辦理了一張3000元美容卡,有效期三個月?蛇沒來得及使用,她就接到公司通知,將被外派出差一年。林女士找商家協商退卡,對方稱“若尚未開卡,可以轉讓,但要收取300元的轉卡費”。因為該卡一直未轉讓出去,臨出差前,林女士再次要求退卡,但商家仍然不予處理。
省消協點評:消費者持預付卡消費是一種債權,債權的轉讓首先是要看合同是否有約定。如果合同上約定不能轉讓,只能本人使用,那么預付卡原則上不能轉讓。當然,合同在訂立時,也可以約定債權可以轉讓。而“收取300元轉讓費”于法無據,明顯違背了消費者的意愿。
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應退一賠三
消費者于女士在減肥美容機構做美容時,店內人員向她推薦,說做兩個療程,可以解決腹部的松弛,下墜的情況,達到平躺的效果。消費者多次和院長確認效果,都說可以達到。消費者購買了2個療程的服務,但在做過之后沒有任何效果。院長安慰說“這才做了幾次,后面還有十幾次呢,肯定會有效果的”。最后通過業內人士得知,皮膚松弛斷層的情況就算再做10個療程,也不可能達到平躺的效果。
省消協點評:這是典型的夸大產品或是服務的功效,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如果可以認定為欺詐,那么就應按照新條例為消費者退一賠三。
商家的“免責條款”無效
秦女士花1200元做減肥美容,采用拔火罐加按摩手法。做了三次后,秦女士發現沒有效果。做第四次時,秦女士感覺腰部有疼痛感,回到家發現腰部出現嚴重紅斑水泡,并且多處出現青塊,經醫院診斷是燙傷。事后,美容院聲稱有“免責條款”,不承擔醫療費也不賠償。
省消協點評:美容店應退還秦女士做減肥美容的費用1200元,同時賠償給秦女士因治療發生的費用。如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受損的,受害人有權在經營者賠償損失之外,還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預付款合同訂立要雙方自愿
大學生小徐在逛街時被一個發卡片的男青年攔住,說免費贈送某知名品牌試用裝,她架不住男青年的央求,同意幫助他完成任務,進入店內后,她的臉上就被涂上各種膏狀物,眼睛當時就紅腫不舒服,美容師稱“走后就不負責了,只用精油洗干凈就好了”。她擔心皮膚被毀,她只好刷卡花1000元買精油“消災”。
省消協點評:對于這樣的情況,新條例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提供可選擇性服務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一旦被迫簽訂了這樣的合同,是不是只能認栽呢?合同法也規定,消費者如果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經營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消費者可以在事后,向法院起訴行使合同的撤銷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合同,強制執行商家歸還所收款項。另外,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到違法所得的五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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