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鄉規劃建設中,時常出現的批低建高、批少建多等違規違法現象,一直以來是個“老大難”問題。5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有望從法律層面遏制類似行為。
條例加大了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對按期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實施,并對村鎮規劃管理、舊城片區改造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原《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已有4年多的時間,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現有的城鎮體系規劃難以適應新型城鎮化、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新要求,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在城鄉規劃的制定方面,“城市通風廊道”被寫入了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城市、縣行政區范圍內的鎮、鄉發展布局,對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城市通風廊道、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等城市安全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為嚴格土地使用,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管制,針對當前建設項目任意改變容積率等問題,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組織制定當地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明確不同地塊的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要求,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在《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舊城改造步伐不斷加大,一些歷史文化古跡難免遭到破壞,條例應當就此作出規范。
據此,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舊城片區改造應當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針對一些鎮、鄉和村莊規劃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歷史、文化等特色不斷流失等問題,新修訂《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加強了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增加了重點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規定,增加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條例明確提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規劃要報河北省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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