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系管理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管理。
二、管理職責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使用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及相應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使用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及相應監督管理工作。
三、經營活動范圍
主要包括:無人機駕駛員培訓、貨物(郵件)運輸、空中噴灑(撒)、電力作業、航空探礦、航空攝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氣象探測、科學實驗等項目。其他需經許可的經營項目,由民航局確定。搶險救災不受上述項目的劃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使用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
(二)活動主體應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三)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的無人機,該無人機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取得適航證;
(四)需使用的專業作業設施設備,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并經檢測合格;
(五)有與所使用無人機(7KG以下及植保無人機除外)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的駕駛員;
(六)設立經營、運行及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七)所使用的航空無線電頻率應符合國家及民航無線電管理法規和規定的要求;需在無人機上設置無線電設備的,應取得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或相應許可;
(八)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完成有關法規標準培訓,主管飛行安全、作業質量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兩年內具有累計一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九)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并確保在無人機飛行活動期間持續有效;
(十)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五、申報材料要求
使用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申請人應當向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申請,按規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確保其真實、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安全和作業技術質量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聲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文件;
(四)無人機的購租合同,付款及完稅證明;
(五)無人機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需裝配的機載無線電臺的執照;
(六)駕駛員執照或訓練合格證(使用無人機為7KG以下或植保無人機的,無須提供),以及與申請人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七)具備充分賠償責任承擔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文件等;
(八)企業經營管理手冊;
(九)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企業辦公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十)有外商投資的,申請人應當按國家及民航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交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一)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有效的聲明文件。
六、經營許可程序
使用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程序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執行,但取消籌建環節。
七、許可證管理
(一)使用無人機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證,應載明相應的經營活動范圍;經營許可證編號為“民航通企字W號”,其中“”代表阿拉伯數字。
(二)現有通用航空企業申請使用無人機開展經營活動的,應履行經營許可變更程序。變更后的許可證除增加相應的經營活動范圍外,編號應由“民航通企字號”變更為“民航通企字W號”。
八、特殊飛行任務申報管理
通用航空企業申請使用無人機執行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應按照《關于規范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申報工作的通知》(民航發〔2013〕39號)、《關于規范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申報工作的補充通知》(民航發〔2013〕61號)的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九、飛行活動要求
(一)通用航空企業在組織實施無人機飛行活動前,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飛行計劃申報程序,獲準后方可開展飛行活動;
(二)通用航空企業在實施無人機飛行活動期間,應按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要求,具備飛行動態監控手段,并與相關管制單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聯系。如遇發生影響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正常情況時,應立刻向相關管制單位報告,同時執行已制定的特殊情況處置預案,引導無人機返航或在安全區域內墜毀。
十、監督管理
各管理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督促通用航空企業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文件等的要求開展無人機經營活動,制定應對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置預案,確保飛行安全。
本辦法由民航局運輸司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月1日起施行。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